襄陽高新區法院公開宣判馬豪等13人涉黑案件
12月21日,襄陽高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馬豪等13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13名被告人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經營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奸罪等5項罪名。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15年11月起,被告人馬豪未經許可擅自開設聚鑫寄賣行,非法從事高利放貸、典當、信用卡養卡套現、抵押貸款等業務。為達到非法攫取經濟利益的目的,被告人馬豪先后網羅被告人雷定先、楊林、李偉平等12人,通過 “電話隨叫隨到”、“事事向老板請示匯報”等所謂的“江湖規矩”約束組織成員,逐漸形成以被告人馬豪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利用被害人急于用錢的心理,強迫被害人接受明顯不合理條件簽署所謂“借款”合同,為逼迫被害人及其家人、朋友按要求支付錢財,采取通過毆打、體罰、下跪、浸水、扎手指、噴油漆、放喇叭、放花圈、扔火紙、跟隨、滋擾、侵入住宅、堵門、恐嚇、侮辱、拘禁等多種暴力和“軟暴力”手段,組織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行為26起,非法養卡套現3000余萬元。
該組織暴力討債行為涉警記錄達43起,涉及高新區、樊城區、襄城區、襄州區、棗陽市、南漳縣、老河口市等多個縣市區,放貸對象達169人,眾多受害者攝于該組織的暴行不敢報警,部分被害人因暴力討債行為賣房賣車、離家出走、家庭破裂、企業無法正常生產經營,甚至在被害人報警后,該組織成員毫不收斂,繼續對被害人實施尾隨、堵截、控制等侵害行為,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生產生活秩序,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豪等13人以暴力、威脅等手段,經常性有組織地實施多項嚴重違法犯罪行為,對本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嚴重影響,以被告人馬豪為首的犯罪組織已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依法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應予嚴厲懲處。
襄陽高新區人民法院根據各被告人在犯罪組織中所起的作用、地位和社會危害程度,對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首要分子馬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被告人雷定先等6人判處十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兩年,并處八萬元至四十六萬元不等的罰金;對其他組織成員判處一年六個月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