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院發布5起行政機關“一把手”出庭應訴實質化解行政爭議典型案例
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以來,湖北法院將規范引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作為服務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健全制度保障,強化府院聯動,延伸審判職能,有效推動行政機關負責人尤其是行政“一把手”出庭應訴比例逐年增長、實質化解行政爭議的效果不斷加強,為服務優化湖北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為總結行政機關“一把手”出庭應訴工作經驗,促進法治政府建設,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從全省范圍內擷選了5起行政機關“一把手”出庭應訴實質化解行政爭議的典型案例公開發布。這5起案例涉及行政協議履行、行政補償、行政處罰、行政復議等多個領域,供各法院在執行中參考:
目錄
1.案例一
宜昌市柑橘科學研究所訴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政府、宜昌市蔬菜產業協會行政協議案
2.案例二
劉某某訴襄陽市樊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補償協議案
3.案例三
湖北楓丹能源有限公司訴咸寧市咸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
4.案例四
陳某訴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案
5.案例五
程某某訴武漢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行政處罰案
【簡要案情】
2012年12月25日,宜昌市蔬菜產業協會與宜昌市柑橘科學研究所(以下簡稱宜昌柑研所)簽訂《國有土地補償協議書》,約定項目用地位于港窯路64號宜昌柑研所土地上。
2013年5月,湖北省人民政府下達建設用地批復,同意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西陵區政府)征收西陵區窯灣鄉大樹灣村和宜昌柑研所土地。
2014年2月8日,西陵區政府與宜昌柑研所就宜昌柑研所范圍內土地征地拆遷事宜達成協議并簽訂《征地拆遷包干協議》,約定土地征收補償總價款為1318余萬元,合同并就補償款支付期限和逾期付款違約責任進行了約定。其后,因西陵區政府未按期足額支付補償款,宜昌柑研所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判決西陵區政府依約支付征收補償余款358萬余元及相應利息,并由宜昌市蔬菜產業協會承擔連帶責任。
【出庭應訴情況】
行政協議履行爭議事關政府誠信,對于地方法治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影響。為妥善處理案涉爭議,宜昌中院在向西陵區政府發出的《行政機關出庭負責人出庭應訴通知書》中,明確告知出庭負責人應當提前熟悉案情,在庭審階段就爭議產生的原因以及爭議解決方案充分發表意見。
西陵區政府高度重視,區長梅衛民到庭應訴。庭審中,梅衛民區長積極回應法庭調查以及原告訴求,表示西陵區政府將正視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積極改進,配合法院做好溝通協商,妥善解決爭議。庭后,西陵區政府迅速組織召開協調會,各方當事人就責任主體、款項數額、支付期限等具體事宜進行了充分協商并形成備忘錄。案涉款項在一個月內全部支付完畢,原告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
【典型意義】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實質化解行政爭議,離不開行政機關庭前、庭中、庭后的積極主動作為。庭前,按照人民法院出庭提示,西陵區政府對行政爭議產生的根源進行了全面、準確的分析和研判,客觀地認識和發現了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積極研究制定爭議解決方案。庭中,西陵區區長主動出庭應訴,認真聽取行政相對人的意見,實事求是地反思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最大程度表達解決問題的誠意,并就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充分發表意見,贏得了各方當事人的認可與支持。庭后,西陵區政府繼續發揮“一把手”出庭應訴的積極作用,及時組織召開協調會,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爭議化解達成一致并有效落實到位,促使一起歷時八年的行政爭議得以妥善、高效化解,充分展現了行政“一把手”出庭應訴的制度優勢,維護了地方政府良好的法治形象。
【簡要案情】
因洪溝泵站擴建項目需要,劉某某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2021年5月27日,襄陽市樊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樊城區住建局)與劉某某就房屋征收補償事宜簽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貨幣補償協議》,約定樊城區住建局應支付劉某某房屋征收及其他各項貨幣補償款278397元。其后,樊城區住建局僅向劉某某支付補償款222717元,剩余55680元拖延未付。
劉某某在索要無果后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樊城區住建局支付下欠補償款及其利息。
【出庭應訴情況】
征收補償義務的及時履行,不僅關系征收項目的正常推進,也極大地影響地方政府和征收部門的誠信。原告起訴到法院后,樊城區住建局高度重視,局長李慶豐在充分了解爭議產生的原因后,主動出庭應訴。庭審中,李慶豐局長積極回應法庭調查及原告訴求,詳細解釋了剩余征收補償款遲遲未支付的原因,并表示在收到法院的應訴通知后,樊城區住建局已經專門開會研究了解決爭議的措施,在上級有關部門拆遷撥款尚未到位的情況下,將積極籌集資金盡快向原告支付剩余補償款,得到原告的認可與理解。
在審判長的主持下,雙方當庭達成調解協議,由樊城區住建局在三個工作日內支付全部剩余補償款。案涉爭議以調解方式當庭實質化解。
【典型意義】
行政機關“一把手”出庭應訴,既是行政首長負責制的應有之義,也是行政機關依法主動履職的具體表現。“一把手”出庭應訴,不僅能在短時間內厘清行政爭議的焦點所在,還能有效避免行政爭議解決中的逐級請示、匯報等審批環節,通過“一把手”“現場辦公”“當場拍板”,及時有效化解行政爭議。
該案庭審當天,樊城區司法局組織轄區各行政機關負責人及從事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的工作人員旁聽了庭審。樊城區住建局局長敢于直面問題的態度和有效化解行政爭議的擔當不僅贏得了當事人的贊許,也給參加旁聽的行政機關領導干部上了一堂生動的法治公開課,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應。
【簡要案情】
2022年3月23日下午,咸寧市咸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咸安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湖北楓丹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楓丹公司)北楓橋加氣站開展執法檢查,發現加氣站內有四臺加油機,其中兩臺加油機上標示汽油車用清潔燃料95#,另兩臺加油機上標示柴油車用清潔燃料0#;在楓丹公司北楓橋加氣站辦公室的外墻壁上印有車用清潔替代燃料,汽油車用清潔燃料同時替代#92、#95汽油,性能對標#95,比#92低1元/升;柴油車用清潔燃料替代#0柴油,性能對標#0,比#0低5角/升的宣傳用語字樣,并在加氣站進口處設有多面宣傳彩旗。2022年4月8日,咸安區市場監管局啟動立案調查。經查實,楓丹公司北楓橋加氣站在加油機上的標示和外墻及宣傳彩旗的宣傳用語存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楓丹公司不服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
【出庭應訴情況】
咸安區法院對本案一審期間,咸安區市場監管局黨組書記、局長劉洋出庭應訴。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圍繞法庭歸納的爭議焦點就爭議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等重點問題進行了充分的舉證、質證和辯論,楓丹公司認為自己的宣傳行為系初犯,不存在主觀惡意,且存續時間較短,未造成惡劣影響,企業經營較為困難,提出請求減免行政處罰的金額。
劉洋局長積極發言,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進行了詳細說明,對法庭調查以及當事人的訴求進行了一一回應,并在最后陳述環節表示:“從本案來說,對原告的處罰是依法依規作出的,從優化營商環境以及支持企業生存發展的角度,基于包容審慎監管的原則以及原告是初次違法等因素,我局同意原告提出的調減處罰金額的申請”。因雙方就爭議解決方案達成一致,楓丹公司主動申請撤訴。
【典型意義】
行政機關“一把手”出庭應訴,從幕后走到法庭審理的臺前,做到“出庭出聲又出效”,既體現了行政機關的責任和擔當,也形成了府院聯動實質化解行政爭議的良性互動。本案中,經咸安區法院積極協調,咸安區市場監管局局長主動出庭應訴,就行政行為作出的依據進行了充分解釋,有效回應了行政相對人的訴求,在堅持依法履職、嚴格執法的前提下,兼顧營商環境建設工作大局,充分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情節和企業生存發展實際,最大限度地支持了當事人的訴求,促使雙方當庭就行政爭議的解決方案達成一致,不僅體現了“一把手”的作為和擔當,也彰顯了行政機關柔性執法的良好社會效果。
【簡要案情】
2022年9月6日上午,陳某駕駛輕型欄板貨車行至恩施市施州大道路口時,被恩施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攔停檢查,發現該車輛初次登記時間為2009年,并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屆滿連續3個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該機動車已達到強制報廢標準,不得上路行駛。為此,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恩施州交管局)對陳某作出吊銷駕駛證(C1DM)并處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陳某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在復議機關維持后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并為其恢復DM證。
【出庭應訴情況】
本案在恩施市法院一審審理期間,恩施州交管局局長張友剛出庭應訴。庭審中,張友剛局長針對被訴行政處罰決定適用的法律依據以及處罰是否合法適當充分發表了意見,明確當事人駕駛報廢車輛上路行駛,給予吊銷駕照的行政處罰是法律的硬性規定,執法機關必須嚴肅執法,希望原告予以理解。同時表示,原告依法主張權利,是對道路交通執法工作的監督和促進,值得肯定;對于原告提出的疫情期間生活不易等現實問題,恩施州交管局在作出處罰決定時已經予以了充分考慮,對其作出的是最低限度的罰款,并告知其兩年后可以重新申領駕照。經負責人耐心細致的釋法析理,陳某切身感受到了被尊重和理解,當庭主動撤訴。
【典型意義】
行政機關“一把手”出庭應訴,既是對行政機關擔當意識的考驗,也是對“一把手”法治理念的檢驗。庭審中,除了積極回應法庭調查、認真傾聽當事人的訴求,更需要出庭負責人直面爭議問題,通過擺事實、講法律,明確被訴行政行為作出的依據,以當事人愿意聽、聽得懂、聽得進去的方式,化解當事人心中的疑慮,消除對立情緒,爭取理解與支持,從而有效化解行政爭議。本案中,恩施州交管局局長既是出庭應訴負責人,也是普法宣講主體,從法、理、情的角度詳細闡述了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和理由,獲得了原告的理解,既疏通緩解了“民官”矛盾,也維護了行政機關的執法權威和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簡要案情】
2022年10月17日凌晨,程某某駕駛小型轎車沿武漢市新洲區邾城街齊安大道繼哥羊肉館門口由北向南行駛至廣場街交匯路口時,被案外人駕駛的小型汽車追尾。事故發生后,程某某報警。武漢市新洲區交通大隊民警在處理事故時,發現程某某涉嫌酒駕,遂將其帶至醫院抽取血樣。后經對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進行檢驗,程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24.41mg/100ml。經依法立案調查,2022年11月3日,武漢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程某某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程某某不服,起訴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
【出庭應訴情況】
武漢市硚口區法院對本案一審期間,武漢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局長楊斌出庭應訴。庭審中,楊斌局長積極發言,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進行了詳細說明,對法庭調查以及當事人的質疑進行了一一回應,并在最后陳述環節表示,感謝原告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作為行政機關,堅決服從法院判決,積極維護法律權威,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
行政機關“一把手”出庭應訴進行法治宣講和答疑解惑,有效化解了程某某的對立情緒。該案一審雖然駁回了程某某的訴訟請求,但程某某表示服判息訴。
【典型意義】
行政機關“一把手”出庭應訴,不僅可以有效緩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矛盾,也可以增加人民群眾對行政機關執法行為的理解和信任,從而有效化解行政爭議。本案中,行政機關“一把手”出庭應訴,就行政行為作出的依據進行了充分解釋,有效回應了行政相對人的質疑和訴求,以主動接受人民群眾監督的態度,誠懇、客觀地與行政相對人進行溝通,積極爭取理解和支持,最終促成行政相對人依法、正當、理性地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違法性,對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和人民法院的判決表示理解,不僅有效消除了相對人的對立情緒,減少了當事人訴累,也樹立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執法為民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