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政法機關加大對黑惡勢力刑事案件財產查控處置力度
發布時間:2020-01-21 訪問次數:7176
日前,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與襄陽市人民檢察院、襄陽市公安局、襄陽市司法局出臺《關于加大對黑惡勢力刑事案件財產處置力度的通知》,運用追繳、沒收、判處財產刑等手段,摧毀黑惡勢力經濟基礎。
《通知》明確,公安機關應當全面調查黑惡勢力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包括犯罪組織及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財產、違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以及可能被判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財產,收集證明涉案財產來源、性質、用途、權屬及價值的證據,根據訴訟需要對相關財產采取措施,并制作查控財產清單;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在提前介入階段對公安機關的取證方向、固定證據范圍提供指引。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對涉案財產單獨進行審查,包括公安機關是否對前述所有財產進行調查,是否提供權屬證明等。必要時,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在提起公訴時,應當對公安機關查控的財產分別提出追繳、沒收、返還以及繼續追繳等具體的指控意見。人民法院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應當對涉案財產開展專門的法庭調查,由公訴機關就涉案財產的處理進行舉證,由被告人、辯護人進行質證。
《通知》要求,辯護人辦理涉黑惡案件時,應注重對公安機關查控的財產權屬、性質進行甄別,在參與案件庭審時,應當就涉黑惡財產如何認定、依法處理,認真發表辯護意見。人民法院在對涉黑惡案件進行判決時,應當對公安機關查控、公訴機關指控的涉案財產分門別類進行處理,在具體判項上列明財產名稱、數量、金額以及采取的追繳、沒收等強制措施,同時寫明需要繼續追繳尚未被足額查封、扣押的其他違法所得。不宜在判決書正文中詳細列明的,可以概括描述并附清單。
《通知》指出,涉黑惡案件判決生效后,承辦案件的法官應當在案件生效后三日內移送執行部門執行。執行機構應當對涉黑惡案件優先立案,指派專人優先執行。
編輯: 鄧昭玲 李珮珮
文章出處: 省法院宣傳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