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石港區法院公開宣判李遠健等12人涉黑案
10月29日,李遠健等12人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在黃石市黃石港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首要分子李遠健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開設賭場罪,數罪并罰,被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九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10名黑社會性質組織參加者,依據其各自違法犯罪事實,分別決定執行四年八個月至十三年不等刑期,并處相應罰金;另1名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遠健自2008年勞動教養期滿回歸社會后,便開始涉足于黃石港地區的房屋拆遷領域。同年2月至次年7月,李遠健承接三個舊房拆遷項目。為順利推進拆遷工程,以實現利益最大化,出于人手及造勢需要,李遠健糾集一批刑滿釋放人員及社會閑散人員加入工地做“外圍”,通過持續性的滋擾、威脅、糾纏等暴力或軟暴力手段強勢拆遷。
2013年起,李遠健與被告人劉某勝建立合作關系,以劉某勝公司名義對外承接五個拆遷項目,期間繼續網羅一批刑滿釋放或社會閑散人員做“外圍”。2015年開始,該“外圍”隊伍發展逐步穩固,并在李遠健的指揮下實施各種違法犯罪,最終衍變為以李遠健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
在對外活動中,因擔心成員倚仗組織威懾行事過度,李遠健要求組織成員必須服從指揮、唯命是聽,還形成多條組織規矩強化管理,其核心領導地位進一步凸顯。
多年來,為樹立非法權威,維護強勢地位,實現經濟利益,李遠健組織、教唆其屬下成員,以騷擾恐嚇、暴力毆打及蓄意破壞他人財物等方式,欺壓群眾,打壓競爭對手或拒絕與其進行生意合作的對象,致使群眾產生心理恐懼,怨聲載道,在一定區域內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社會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
此外,該組織常在社會逞強斗狠、霸道橫行,實施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多起違法犯罪活動,致使十人不同程度受傷。
2008年至2017年,李遠健等人共承接八個拆遷項目,獲取收益200余萬元,為組織生存和發展提供了主要經濟支撐。
期間,還利用暴力手段及不法影響,實施其它違法犯罪活動聚斂財富,繼續壯大經濟實力。2016年2月,該組織為幫助他人索債,獲得好處費,李遠健安排組織成員非法拘禁債務人,逼迫還債,由此非法獲利12.5萬元。2017年初,受利益驅動,李遠健伙同他人開設賭場,并從中抽頭盈利2萬余元。
與此同時,李遠健還依靠違法所得為組織成員發放工資、擺平事端等,支持組織活動,維系組織運轉。
黃石港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長期以來,以被告人李遠健為首的犯罪組織,為牟取非法利益,通過毆打、恐嚇、滋擾、跟蹤、糾纏等暴力及軟暴力手段,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非法拘禁、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威脅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影響極為惡劣,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另被告人管某華、曹某洋、饒某門等還單獨實施了敲詐勒索、非法侵入住宅、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違法犯罪活動。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