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七旬男子終獲公司賠付4萬余元
大冶市保安鎮盤茶村70多歲的柯某受雇大冶某公司,在前往公司管理田間農作物途中,突發意外死亡,該公司該不該擔責?
2016年10月13日上午8時許,柯某像往常一樣徒步前往該公司的生產基地準備一天的工作,其在途中行走時突然倒地不省人事,被送往醫院后宣告不治身亡。該事件經過大冶市公安局保安派出所接警處理,排除了他殺。事后,大冶市保安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和大冶市保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時組織該公司人員與死者親屬進行調解,經協商,雙方達成口頭協議:該公司同意向死者家屬支付2萬元人道補償金,其家屬就柯某死亡賠償事宜保留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此后,柯某的妻兒4人向大冶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公司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及親屬辦喪事產生的交通費、食宿費、誤工費等共計人民幣13萬余元。
訴訟中,被告辯稱,因柯某并非在從事雇傭活動中死亡,并且即使證實了柯系在雇傭活動中死亡,還存在第三人劉某對柯某實施語言爭執侵權行為,其行為與柯某死亡具有因果關系。
大冶法院庭長程軍勝承辦此案,組織多輪調解無效,遂依法判決。法院經審理認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雇主的責任。柯某接受該公司的工作安排,在上班途中發生意外死亡,被告公司應當承擔一定賠償責任。被告人稱柯某系受第三人言語攻擊引發自身疾病死亡,應由第三人負擔賠償的抗辯意見,因未提交證據證實,法院不予認同。此外,即使存在第三人的損害,雇主依法仍應賠償,其賠償后可向致害人追償。考慮到柯某的猝死應與其自身重大疾病有關,法院酌情認定被告承擔20%賠償責任。法院認定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及親屬辦喪事產生的交通費、食宿費、誤工費等共計人民幣161170元,被告負擔賠償20%為48234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依法不劃分責任),被告已支付2萬余元,還需支付2萬余元。
該案2017年12月判決后進入執行程序,該公司負責人周某“玩消失”,拒不履行法律義務。近日,大冶法院執行局執行員劉志剛在工商部門查詢得知周某已另外成立了公司,根據公司地址,一舉將周某逮獲,當日周某將2萬元支付給柯某親屬,該案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