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法院審理廖海濱等30人涉黑案
作者: 田鋒 發布時間:2018-09-12 訪問次數:5149
9月11日,沙洋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廖海濱等30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公開宣判。判決被告人廖海濱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窩藏罪、包庇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決被告人羅松、劉井民、張平等29人分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等,分別決定執行兩年至十四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萬元至22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廖海濱伙同多人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人數眾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獲取巨額經濟利益,部分收益用于支持組織活動。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了故意傷害8起,聚眾斗毆4起,尋釁滋事6起,非法拘禁7起,開設賭場8起以及非法買賣槍支、非法持有槍支、窩藏、包庇等犯罪,還實施違法行為20起,造成3人重傷、14人輕傷等嚴重后果,插手民間糾紛、經濟糾紛,對荊門城區拆遷行業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審理認為,廖海濱等30 名被告人,形成了人數眾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的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應依法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人親屬和各界群眾600余人旁聽了宣判。
文章出處: 省高院宣傳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