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護航“十年禁漁” 31萬尾魚苗放流長江
為進一步鞏固“十年禁捕”成果,修復長江水域生態環境,貫徹落實長江大保護工作,近日,宜昌市三峽壩區人民法院和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分別聯合多部門開展了“十年禁捕”專項執法生態補償增殖放流活動。
魚躍水中,激起陣陣漣漪。活動現場,在工作人員和當地群眾的見證下,31萬余尾魚苗分別游入長江干流白洋水域和大堰鄉三洞水村清江水域,承載著希望的小生命將在這里安家、繁衍生息。
據悉,此次增殖放流活動系兩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情回顧
禁捕區域使用禁用工具捕魚
2022年8月,被告人田某到宜昌高新區白洋鎮天螺寺村長江干流“巖子河”水域,以錨魚拋竿系三個單錨鉤,使鉤刺入魚身體的方式進行捕魚,被巡查民警抓獲,現場查獲鯉魚1尾及禁用捕魚工具若干。
三峽壩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田某捕魚的水域為長江湖北宜昌中華鱘自然保護區下游段,其捕魚使用的工具為《農業農村部關于發布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用漁具名錄通告》公布的禁用漁具。
執法現場
田某在禁捕區域使用禁用工具捕魚,屬于情節嚴重,應定罪處罰;漁獲數量不影響犯罪構成。田某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法判處田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犯罪所用漁具予以沒收;責令其在長江指定水域增殖放流鯉魚苗3079尾并承擔魚苗及放流相關費用。
保護區非法捕撈水產品獲利
2020年10月,被告人方某伍為賺取“信息費”,鼓動被告人甘某華、楊某仁到清江流域收購青蝦,并多次組織被告人徐某新等11人使用地籠網等禁用工具,在清江長陽段白甲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核心區內捕撈,形成了被告人方某伍聯系貨源,被告人甘某華、楊某仁收購的完整產業鏈。
經鑒定,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方某伍等14人非法捕青蝦5000余斤,銷售獲利11萬余元。
長陽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方某伍等14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追繳全部違法所得,同時判令被告人方某伍等14人賠償水生生物資源損害修復費共計30余萬元,用于在清江長陽段白甲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水域內放流魚苗。
近年來,宜昌兩級法院堅持服務中心大局,全力護航宜昌高質量發展服務長江大保護典范城市建設。市中院出臺發揮審判職能為宜昌建設長江大保護典范城市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22條措施,聯合荊州、荊門、恩施中院簽訂“宜荊荊恩”司法協作協議,與重慶、恩施法院共同構建長江三峽庫區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協作機制,作出全省首例生態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
2022年,全市法院審結破壞環境資源案件63件,依法審結近年來長江中上游段人員規模最大的禹某某等13人非法采礦、重大責任事故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適用以勞代償、增殖放流、第三方治理等責任承擔方式,實現最佳環境修復效果。
下一步,宜昌法院將進一步立足審判職能,著眼于流域治理打造環資審判特色品牌,凝聚全市法院力量,打造司法護航長江大保護的“宜昌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