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峰法院審理銀行卡盜刷案
近日,鶴峰縣法院審理了一起銀行卡被盜刷引起的糾紛案件。
2013年7月25日,原告臧某在被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鶴峰縣支行處開立養(yǎng)老金賬戶,辦理了中國農業(yè)銀行金穗借記卡(無折)。當時未開通網上銀行,也未開通短信提醒。2016年11月2日,臧某發(fā)現(xiàn)其卡中余額與其支取情況不符,前往農業(yè)銀行查詢,經查詢該卡在國外(菲律賓)被盜刷7次且進行了2次查詢,被盜刷的金額和交易、查詢手續(xù)費共計7639.99元。臧某為查詢其賬戶情況和主張權利支付了交通費1008.00元。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均認可原告持有的涉案借記卡沒有脫離原告的控制。
鶴峰法院認為,本案是原告的借記卡被盜刷引起的糾紛,案由應為借記卡糾紛。借記卡系金融支付工具,是原、被告儲蓄合同的外在載體,直接證明原、被告之間的儲蓄合同關系的成立,被告即負有保障原告作為儲蓄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侵犯的義務。被告對原告主張的借記卡在國外被盜刷這一事實沒有異議,可以認定原告借記卡的損失非原告所為或原告同意所為。被告辯稱原告借記卡被盜刷可能因原告自身原因泄露密碼所致,原告借記卡未開通網上銀行和手機銀行,如需進行刷卡消費須持有借記卡和掌握密碼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原告持有的借記卡系被告向原告發(fā)行的金融支付工具,被告應保障原告持有的借記卡的唯一性及不可復制性,即使原告自身原因泄露了密碼如不持有借記卡不會導致其借記卡被盜刷,雙方均認可原告持有的借記卡未脫離原告控制,可以認定原告的借記卡被盜刷要么系原告持有的借記卡被復制,要么被告給原告發(fā)行的該卡不具有唯一性,被告對此未盡到應負有的保障義務,同時,被告對其主張的原告自身原因泄露密碼這一事實未舉證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原告持有的借記卡被盜刷,系被告沒有盡到保障原告作為儲蓄人的合法權益的義務,應由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對原告借記卡被盜刷的金額及手續(xù)費用應由被告依法賠償。原告為主張權利支付的交通費,屬于被告過錯造成的其他損失,應依法由被告賠償。綜上判決被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鶴峰縣支行賠償原告臧某因借記卡被盜刷的直接損失7639.99元、交通費1008.00元,共計8647.9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