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訪談 | 王樹義:湖北法院為長江保護法統一實施創造有利條件
發布時間:2023-11-28 訪問次數:50417
第二屆長江大保護司法論壇期間,龍迪、秦天寶、王樹義三位環境資源司法專家學者接受湖北日報全媒記者專訪時表示,論壇的成功舉辦,體現了湖北法院在長江司法保護中的政治擔當和行動自覺,湖北法院在構建長江流域一體化司法保護大格局、守護長江安瀾等方面的貢獻值得點贊。
王樹義 武漢大學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司法研究中心學術委員會副主任
在構建長江流域一體化司法保護大格局方面,湖北法院起到了表率作用,非常值得大贊。除了組織舉辦長江大保護司法論壇,我注意到,湖北法院不斷建立健全專門化審判體制機制,并在長江重要干支流、南水北調水源地設立生態法庭,與長江流域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共建了81個司法保護基地。這些舉措為區域內長江保護法統一實施創造了有利條件。
長江經濟帶發展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戰略部署,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正處于由量變到質變的關鍵時期,而加強環境司法是保障順利實施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戰略的客觀要求,設立專門的長江生態法院(或長江環境法院),是長江經濟帶區域環境審判工作的客觀需求。
法律制定出來之后,關鍵在于執行。為使長江保護法在長江流域涉及的19個省市內得到統一實施,建立一個專門的長江生態法院或環境法院,顯得十分有必要。湖北坐擁長江干線最長徑流里程,被稱作“長江之腰”。我建議將長江生態法院設在武漢,長江干流的上中下游分別設3個生態法庭。3個生態法庭應分別管轄上中下游的一審環境資源類案件,長江生態法院管轄二審的環境資源類案件。
我相信,這對于長江流域環境資源案件的統一管轄,理順長江流域生態環境資源管理與保護關系,統籌推進長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水污染治理、水生態環境修復和水資源合理利用與保護,都非常有意義。
編輯: 柯學文 曹波
文章出處: 湖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