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縣法院公開宣判李德康等11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作者: 田峰 發布時間:2019-08-07 訪問次數:3583
8月6日,沙洋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德康等11人涉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一審公開宣判,判決被告人李德康犯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八千元。其余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六個月不等。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李德康開始“混社會”,在“混社會”前后認識了被告人李明、匡青青、錢肖、代俊、唐夢華、王思敏等人,并相互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沙洋城區實施高利放貸、開設賭場、尋釁滋事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以李德康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李德康及其成員為了組織利益,糾集多人實施尋釁滋事8起;開設賭場1起;容留組織成員及他人吸毒3起。李明、代俊、錢肖、匡青青、唐夢華、王思敏系李德康組織領導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
法院審理認為,以李德康為首的犯罪組織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應依法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李德康在惡勢力犯罪集團中起組織領導作用,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李德康等11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訴。
文章出處: 省高院宣傳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