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轉賣“商品”卻踩法律禁區(qū)?
每當提起違法犯罪,很多人都會覺得,犯罪離自己很遙遠,但是在生活中,替他人轉賣“商品”,亦或是幫助他人保管“錢財”等“好意”行為,有可能讓你踩到法律禁區(qū),接受法律的制裁。
案例一:轉賣“商品”獲取好處費被判刑
2017年9月27日,被告人馬某甲明知馬某乙(另案處理)讓自己幫忙銷售的車輛系盜竊所得贓物,仍因馬某乙的請托,將該車介紹給他人購買。最終何某(已判決)以1 500元的價格從馬某乙手中購得該車,而馬某甲在馬某乙處獲得200元好處費。經(jīng)陽新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該輛摩托車價值6413元。
陽新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馬某甲明知摩托車是馬某乙犯罪所得贓物仍居間介紹買賣,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馬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盜車輛已追回并發(fā)還被害人,可對馬某甲酌情從輕處罰。法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馬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對其違法所得200元予以追繳。
案例二:幫忙保管“錢財”,結果得不償失
2018年10月24日,程某甲明知程某乙(另案處理)身上的錢款系對方盜竊所得,仍將其中的5 000余元現(xiàn)金轉移至自己身上代為保管并一起吃喝、住宿等使用,期間還將其中的4 000元存入自己銀行賬戶中。2018年10月26日,程某甲被受害人溫某扭送至派出所,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民警從程某甲身上依法扣押了尚未用完的贓款1 100元。案發(fā)后,程某甲退賠被害方損失5100元。
陽新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程某甲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鑒于程某甲認罪認罰,到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并退出部分違法所得,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程某甲拘役四個月。
法官提醒:
所謂“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在收售二手商品和保管他人財物時,要明確物品來源,必要時,還應索要相關憑證,打消貪小便宜的心理,如果心存僥幸,為“蠅頭小利”參與其中,最終必將接受法律的制裁。
法律小貼士:
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規(guī)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如何綜合判斷行為人的“明知”狀況?
(1)行為或交易時間是否反常;
(2)行為或交易地點是否反常;
(3)財物交易價格是否反常;
(4)財物是否具有特殊標志;
(5)行為人對本犯或上游犯罪的知情程度;
(6)交易的方式是否反常;
(7)行為人是否因此獲取了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