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沒到手反成被告,啥情況?
“開發商一直沒有給我辦理不動產證
我為什么要交物業費?”
案情簡介
2014年,沈某購買了某小區商品房并于次年入住。沈某還委托開發商為其代為辦理不動產證。2020年1月,某物業公司與沈某所在小區業主委員會及沈某本人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并為該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沈某認為開發商一直未給其辦理不動產證,于是從2021年1月開始拒絕支付物業費。經多次溝通未果,物業公司遂將業主起訴至仙桃法院。
組織調解
受理該案后,仙桃法院快審團隊及時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并現場進行普法。
劉法官,開發商未履行義務在先,這種情況我還需要支付物業費嗎?
你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物業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你提供了物業管理服務,因此,你應當向物業公司支付物業費。
開發商一直沒有給我辦理不動產證,我該怎么辦?
辦理不動產證,一般是業主與房地產開發商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約定的內容,不在物業服務合同范圍之內。開發商未及時辦理不動產證,你可以就開發商的違約行為另行起訴。我們通過辦案系統查詢到,案涉房屋所在小區,已有業主通過訴訟方式成功要求開發商辦理了不動產證。
經過劉文伍法官的耐心細致調解,沈某的心結解開了,主動補交了拖欠的全部物業費,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
在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中,多數矛盾主要由物業費繳納引起,而業主拒付的原因在于其認為物業服務不夠完善、小區管理混亂等。于物業公司而言,要加強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對業主來說,要加強法律意識,通過合法方式維權。本案中,沈某與物業公司和開發商之間分別建立了法律關系,其以未辦房產證為由拒交物業費于法無據。在此也提醒廣大業主們,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找準“對象”,勿行違約甚至違法之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條 【業主支付物業費義務】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礙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人請求業主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