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城區法院公審徐作凱等18人涉黑案
11月20日,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徐作凱等18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職務侵占罪、偽造公司印章罪等罪一案。
公訴機關鄂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該組織自2003年通過隨意毆打葛店鎮某村黨支部書記熊某某一事開始顯露惡名,之后不斷發展壯大,姜勝純等人陸續加入其中。此后,徐作凱又實施了強行入股某小區項目、侵占楊某某資金等違法事實,惡名更甚。2008年,該組織強占吳某某房屋作為組織成員活動據點,標志著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正式形成。2011年,通過有組織地打砸某某售樓部,進入最猖獗時期。該組織通過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實施了侵占他人公司資產、偷逃國家稅款、強拿硬要售房傭金、非法獲取拆遷補償款、強占他人房屋、敲詐張某某、強迫他人使用其所售商砼等違法犯罪活動,攫取了巨額非法利益,并將部分收益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維系該組織的發展。為爭奪非法勢力范圍、打擊競爭對手、形成強勢地位,該組織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對葛店開發區及周邊地區商砼銷售行業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該地區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該組織共涉及7個罪名,其中在組織意志內實施犯罪11起、違法活動13起;組織外實施犯罪1起。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作凱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系首要分子,應當按照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涂志巍、童亮、楊國志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積極參加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姜勝純等人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一般參加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均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各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職務侵占罪、偽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該組織及其成員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追繳、責令退賠或者予以沒收。
為充分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庭審活動的順利進行,鄂城區人民法院采用“3名審判員+4名人民陪審員”的7人制合議庭,指派具有28年審判工作經驗的老法官擔任審判長對本案進行審理。合議庭組織控辯雙方召開了5次庭前會議,就案件管轄、非法證據排除和認罪認罰等事項交換了意見,參加了多次案件協調會,圍繞案涉“黑財”的認定等問題反復進行研討,明確案件爭議焦點,逐一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對9名沒有委托律師的被告人及時指定律師提供辯護,實現涉黑涉惡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村(社區)干部、媒體記者、被告人親屬等80余人旁聽庭審。
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