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恐嚇、自傷自殘屬于應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精神暴力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王女士與李某登記結婚,婚后李某經常混跡賭場,逐漸顯露出性格偏激的一面。王女士稱,李某常因一些家庭瑣事做出非常出格的事情,曾經因為買煙的矛盾,直接從二樓跳下,導致兩條腿粉碎性骨折。
2022年11月,王女士來武漢務工并向在老家的李某提出離婚。李某隨即找到王女士工作單位,情緒特別激動,對王女士說:“如果敢提離婚,我就自殺!”李某當著王女士面喝下農藥,并搶走王女士手機阻止其報警。經過及時搶救,李某身體無大礙。
“自從我提出離婚開始,他就表現得非常狂躁,經常騷擾和尾隨我,并且在我面前‘自虐’,揚言要‘自殺’,我非常害怕,每天晚上都睡不著覺。”王女士說道。
2022年12月初,王女士向武漢市洪山區法院求助,遞交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洪山法院受理后,審查認定王女士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隨即出具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李某對王女士實施家庭暴力,禁止李某騷擾、跟蹤、威脅王女士。
目前,李某未再騷擾、跟蹤、威脅王女士,二人離婚訴訟正在審理中。
法官釋法
家暴通常理解為家庭關系中一方對另一方實施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造成另一方身體、精神傷害的行為,但一方為達到自己的目的或迫使另一方放棄想法或行為,以傷害自己的身體或以傷害自己身體為威脅,造成另一方心理、精神緊張恐懼,也是一種家庭暴力。
本案中,李某一直跟蹤、騷擾王女士,甚至以自虐、自傷威脅逼迫王女士放棄離婚,王女士因此備受困擾。因此,李某雖然沒有對王女士實施身體上的侵害行為,但其采取長期跟蹤、騷擾、威脅自殺等方式對王女士進行精神控制,逼迫王女士按照其意志行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之規定,李某行為屬于應當依法發出人身安全令的精神暴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家庭成員之間以凍餓或者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方式實施的身體或者精神侵害行為,應當認定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的“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