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法院隨機應變追回貨款
作者: 周秭民 發布時間:2020-05-20 訪問次數:7241
據悉,原告武漢某公司與被告黃岡某公司于2012年6月簽訂《產品購銷合同》,約定由原告向被告供應原材料。合同簽訂后,原告陸續履行了供貨義務,雙方簽訂了對賬單確認貨款金額共計13.07萬元。因被告至今僅支付2萬元,原告多次催要無果,遂于2019年11月4日訴至武漢市青山法院。后經法院判決,被告黃岡某公司向武漢某公司支付貨款11.07萬元。判決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義務。2020年5月6日,原告向青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5月9日,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出現在法院一樓,表示在網上看到公司有執行案件,想了解一下案件情況。在知曉案件才剛立案后,其心想也沒這么快能夠解決,準備離開返回黃岡。
執行局副局長王鋼知曉了該情況說,“能夠從外地到法院了解情況,說明被執行人有潛在履行意愿,應該趁熱打鐵,組織雙方協商?!彼⒓磽艽螂娫捊谢亓苏诜祷攸S岡路上的被執行人并通知申請執行人到法院,同時交辦團隊成員萬增暉進行接待協調。
在執行干警的耐心協調下,雙方達成了執行和解并進行了現場網銀轉賬支付,案件從執行干警收到材料到貨款匯入申請執行人賬戶,僅用了兩個小時。案件的執結也得到雙方當事人的認可。
編輯: 陳群安 陸明
文章出處: 宣傳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