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來拉架,致人受傷誰來賠?
作者: 蘭慧 發布時間:2024-01-03 訪問次數:15142
路見不平
上前拉架
不料導致對方受傷
反將自己告上法庭
這可怎么辦
近日
赤壁市人民法院
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汪某雇傭李某做事,雙方因支付勞動報酬的事發生扭打,期間,李某將汪某身體抵住并推倒在花壇上進行毆打,坐在花壇上的涂某為了避免事態升級,便上前拉架并抱住李某,三人拉扯過程中李某受傷。后李某將汪某、涂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經濟損失44905.98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
關于責任的承擔
李某與汪某因勞務報酬的支付發生爭執并撕扯扭打,涂某為了避免沖突擴大而勸架,在三人拉扯過程中李某受傷。對于李某受傷的結果,李某和汪某均存在過錯,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關于涂某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涂某在拉架時抱住李某,李某的受傷非涂某故意造成的,而是為了避免李某和汪某沖突升級自愿實施的緊急救助行為,不具有違法性,也沒有侵害李某健康權的故意或過失,故李某要求涂某賠償相關損失的主張,不予支持。涂某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由李某和汪某各自承擔李某損失金額的50%,涂某不承擔責任。李某不服上訴,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寄語
見義勇為、自愿實施緊急救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構建和諧友愛社會環境具有積極促進作用。法律賦予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責任豁免權,體現了對勇于伸出援手的救助者的鼓勵和保護,傳遞了保護“善人善舉”的信號,大大降低善意施救者所要承擔的風險,真正讓身邊平凡英雄“無后顧之憂”。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編輯: 鄧昭玲 曹波
文章出處: 赤壁市人民法院赤壁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