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審理尋釁滋事案
作者: 丁宏 發布時間:2018-11-12 訪問次數:3544
近日,利川市法院對一起尋釁滋事罪案件一審宣判,被告人胡某、張某、趙某均犯尋釁滋事罪,分別被判處八至七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7年10月,被告人胡某、張某、趙某等不顧他人反抗拉扯其上車,被害人見狀上前制止,雙方發生口角。被告人胡某等認為被害人多管閑事,便對其進行毆打,在其逃離后,繼續追趕,再次實施毆打。其間,被告人胡某在地上撿了一塊石頭打在被害人的右邊肩部。經鑒定,被害人右側鎖骨骨折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
案發后,被告人趙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另查明,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經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法院分別組織調解,被告人胡某、張某、趙某分別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11940元、7000元、494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書面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張某、趙某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且致一人以上輕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遂根據三被告人犯罪的情節,認罪、悔罪表現及法定從輕量刑情節等,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文章出處: 省高院宣傳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