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一家KTV被執行 | 事關知識產權,不是“想唱就唱”!
發布時間:2022-12-12 訪問次數:117145
“K歌”是當下娛樂消費的一種,但很多人可能并不知曉,KTV播放的歌曲是有版權的。如果未經著作權人合法授權,擅自在經營場所提供點唱服務則需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近日,老河口法院就執結了這樣一起KTV侵害作品表演權糾紛案件,現已執結完畢。
案情簡介
國內某著名音樂人阿懂(化名)曾創作出不少膾炙人口的歌曲并經國家版權局登記,取得《作品登記證書》,享有完整的著作權。后該音樂人與音樂著作權協會(下稱音著協)簽訂音樂著作權管理合同,將所有音樂作品的公開表演權、廣播權以及錄制發行權授權音著協管理。該音樂人去世后,其女阿美(化名)繼承了該音樂人所創作作品的財產權利。
老河口市某KTV在未征得阿美和音著協的授權下,以營利為目的,在其經營場所內向消費者公開播放該音樂人的作品,阿美發現此事后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KTV停止侵權并支付賠償金。該案經襄陽中院、湖北高院一審和二審,最終判令該KTV停止侵權,并向阿美支付經濟損失7600元。
該案判決生效后,涉案KTV并未主動履行賠償義務,阿美又向襄陽中院申請強制執行。為方便執行和財產處置,故本案交由老河口法院執行。
“案件要執行,也得讓侵權人理解尊重知識產權的道理!”老河口法院收到此案后,立即聯系涉案KTV。執行干警耐心釋法說理,KTV負責人最終將判決金額支付到位。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編輯: 韓奇君
文章出處: 老河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