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多”工作法 當好企業“店小二”
“錢法官,我們要求做財產保全,查封被告的賬戶!”
“錢法官,原告扣著我們的質保金沒返還,我們要反訴,我們也要做保全,封他們的賬戶!”
“你們工程質量有問題,外墻一直漏水,我們申請做鑒定!”
3號法庭里,原告某房產公司與被告某建筑公司的代理人越講越激動,吹胡子瞪眼睛,眼看著一個簡單的建筑工程糾紛案件即將增加反訴、鑒定、雙向財產保全等訴訟程序,案件復雜程度在雙方的爭執中不斷升級。
“我們在審理案件中,經常發生這種因為雙方當事人的一時之氣,把簡單案件復雜化的情況,豆腐盤成了肉價,得不償失。”東西湖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錢嫚無奈地搖搖頭,“如果我們機械的接收當事人所有申請,加入訴訟程序,不僅案件審理時間會拉長,雙方矛盾也會繼續激化,即便最后一判了之,案子結了問題卻沒有真正解決。這時候,我們的‘三多’工作法就能發揮大作用了。”
多想
站在雙方當事人角度,多方思考打通矛盾癥結的關鍵
第一次庭審在雙方當事人的吵吵鬧鬧中結束,錢嫚回到辦公室立刻通過關聯案件檢索,找到雙方在一年前審結的一起工程欠款糾紛案件。原來之前某建筑公司起訴某房產公司,要求其支付拖延的工程款,并且通過財產保全查封了該房產公司的賬戶,案件雖然已經審結,雙方卻就此有了芥蒂。工程交付后,該房產公司在使用廠房過程中,發現外墻一直有漏水現象,建筑公司進行幾次內部維修,卻未能完全解決問題,房產公司于是起訴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支付維修費300萬元。審理過程中,建筑公司提出其尚有116萬元質保金在房產公司處未退還,欲提起反訴。
“看似簡單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內里關系其實錯綜復雜,我們辦案應該從當事人角度出發,思考各方訴請核心是什么?不能簡單的以案辦案,要以案結事了為目標多想辦法。”錢嫚分析:“從房產公司的角度來看,廠房外墻漏水影響使用,建筑公司作為施工方應該承擔維修責任,但是在實際使用中,反復找建筑公司修繕,既難以徹底解決問題,也耗費時間精力,將維修責任轉化為貨幣形式,其實是比較便捷的方式。但是對建筑公司來說,300萬維修費用是不是過高?質保金能否依法退還?經過第一次的訴訟,雙方之間信任關系亟需修復,并且也要通過法院的釋法明理,讓雙方都認識到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調解是徹底化解兩家矛盾的最佳方式。”經過思考推敲,錢嫚明確了案件的審理思路,也對如何做雙方調解工作有了方向。
多說
調解工作需要多溝通,情、理、法說通說透
電話、微信、現場調解,一個案件的調解過程往往有幾十個來回,“做調解工作其實也是個體力活。”錢嫚首先分別跟雙方當事人分析各自應該承擔的責任,“作為施工方,交付的工程存在外墻漏水的情況,也的確需要承擔維修責任,作為房產公司,合同明確約定了到期應退還質保金。”通過解釋法律規定、列舉類似案例,終于讓雙方理解這兩者是不同的法律關系,自己應承擔的責任不能因對方在其他法律關系中的問題而當然免除。
“法”的部分說通了,“理”和“情”就有了基礎。錢嫚開始給兩家企業算賬:“原告訴請的維修費用,因為還未實際發生,需要鑒定,我們已經咨詢過了,光鑒定費就需要近十萬。被告這邊提起反訴,也會產生反訴費用。此外往返項目現場、法院,其中的時間、精力,每樣都是成本。兩家公司都是建設工程方面的資深企業,外墻維修需要的費用都能估算出大概,不如我們都從實際出發,拿出一個合理方案,既解決維修費用,也處理好質保金的問題,還能節省訴訟成本。”一本明白賬說的兩方當事人頻頻點頭。
多做
拓展調解思路,司法護企追求極致
“多想”、“多說”為案件的調解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但是審判團隊并沒有滿足于此,他們在傳統的調解工作基礎上,多做一步,為兩家企業又節約了幾萬元訴訟費用。
經過細致的調解工作,雙方的對立情緒明顯緩解,也有了一致的調解意向,“原告的訴請一定意義上并不夠明確,既然現在雙方都有了初步的調解方案,能不能把案件退回到訴訟前?”經過庭務會研討,最終決定向原告提出建議,將案件撤訴,訴訟費予以退還,案件回到訴前調解程序,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后,法院出具司法確認書,最大限度節省雙方當事人成本。
“我們確實沒想到,法官會提出這樣的建議,真的是為企業做實事。我們本來都做好了花十幾萬打官司的準備,但是法官從實際出發,切身為企業著想,現在我們一分錢沒花,還拿到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調解司法確認書。外墻維修和質保金的問題一次性都解決了,我們兩家的積怨也徹底化解,以后還要好好合作,共同發展,建設好東西湖!”兩家企業拿到司法確認書,對法院的工作連連點贊。
秉持著“如我在訴”的理念,東西湖法院民事審判庭堅持“三多”工作法:多想、多說、多做,實實在在做好“店小二”,切實維護企業權益,優化轄區營商環境,為建設“中國網谷”貢獻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