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是我的,我還不能砍?
甲:
這片林子是我的,我還不能砍?
這林子我都賣了,我還有罪?
就多砍了這么幾棵也不行嗎?
法官:
不行!在沒有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出售山林任人砍伐、砍伐自己所有的樹木、超額砍伐等行為,都可能觸犯法律!
7月12日上午,秭歸縣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在秭歸縣楊林橋鎮巡回審理了一起濫伐林木案件,被告人向某甲、呂某某、向某乙因犯濫伐林木罪,均受到了法律的懲處。縣鎮兩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機關干部、護林員及當地村民共30余人參加旁聽。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向某甲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將其位于秭歸縣楊林橋鎮某村七組“陰坡墩”的山林出售給王某某(另案處理),任由王某某雇人砍伐,該處共計砍伐林木121株,立木蓄積41.1433立方米。
2022年4月,向某甲、呂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購買譚某某(已去世)位于秭歸縣楊林橋鎮某村六組“黑灣子”的山林,砍伐林木66株,立木蓄積16.4760立方米;購買陳某某(另案處理)位于秭歸縣楊林橋鎮某某村六組“白瓦坳”的山林,砍伐林木18株,立木蓄積16.3960立方米;購買譚某某位于秭歸縣楊林橋鎮某村六組“黑灣子”的山林,砍伐林木13株,立木蓄積8.0398立方米。
2022年6月,向某甲在明知楊某某已辦理的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采伐數量為40株的情形下,仍在楊某某位于秭歸縣楊林橋鎮某村六組“沙坳子坡”的山林內超額砍伐,立木蓄積0.9474立方米。
綜上,向某甲、呂某某、向某乙違反森林法規,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和超出許可數量的情形下濫伐林木,向某甲濫伐林木的立木蓄積為41.8592立方米,呂某某濫伐林木的立木蓄積為40.9118立方米,向某乙濫伐林木的立木蓄積為41.1433立方米。
法院審理
三被告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和超出許可數量的情形下濫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結合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向某甲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一千元;
被告人呂某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被告人向某乙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八千元。
法官說法
根據法律規定,除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本單位、本人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應當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并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樹量、樹種及方式等進行采伐。否則,即便是砍伐自家所有的樹木,或者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收購砍伐他人所有的樹木,達到一定數量標準后,都有可能涉嫌構成濫伐林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