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豐法院司法拘留促執行
拒不履行1800余元執行款,還抓傷、咬傷執行干警阻撓法院執行。11月9日,咸豐縣丁寨鄉雙拱橋村村民游某被處以拘留15日,罰款3000元。
因黔張常鐵路建設需要,2015年9月,縣鐵路辦與游某簽訂協議,征用游某家的旱地及宅基地共計1.08畝,約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共計11萬余元。但在付款過程中,因操作失誤,縣鐵路辦向游某多支付了1890元。后鐵路辦多次要求游某返還錢款未果,于2017年8月向法院起訴。咸豐法院于2017年9月公開開庭審理本案,被告游某經咸豐縣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依法對其作出缺席判決:游某限期返還咸豐縣鐵路建設委員辦公室人民幣1890元。游某逾期未履行。
2018年10月,縣鐵路辦到法院申請執行。執行中,承辦法官多次電話聯系被執行人游某,游某一聽是法院工作人員,態度惡劣,并明確表示不會去法院,且一言不合,立刻掛斷電話。法官多次電話做其思想工作,游某聲稱法官是對其進行電話騷擾,影響了他的正常生產生活,要求法官賠償損失。
11月9日,執行干警一行前往丁寨鄉雙拱橋村十三組傳喚游某。面對執行干警的到來,游某及家人態度惡劣。執行干警耐心勸導、告知其拒不履行執行義務的法律后果,游某家人仍我行我素,阻擋執行干警傳喚游某,阻撓法院執行。在阻撓過程中,游某咬傷、抓傷多名執行干警。后游某及其兒子被法警依法強制傳喚到法院。
被帶到法院后,游家父子情緒平復下來,辯解稱,他們愿意配合法院工作,出現阻撓法院執行,是因為不懂法,怕自家人吃虧,才情緒激動。后游某之子做了深刻地檢討,希望法院能給他改過的機會。鑒于游某之子認錯態度良好,法院對其免于處罰。被執行人游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法院決定對其拘留15日,并處罰款3000元。在去拘留所的途中,游某的親屬已將執行款、罰款一并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