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東法院重磅“罰單”治“老賴
3月21日,巴東縣人民法院以被執行人譚某宇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決定對其司法拘留15日并罰款5萬元。這是譚某宇因不如實申報財產被巴東法院司法拘留15日后,收到的又一張“罰單”。
巴東縣農村商業銀行與譚某宇、譚某借款合同糾紛案,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于2014年11月21日達成協議,即由譚某宇償還巴東縣農村商業銀行借款7萬元,并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6.38‰的標準支付利息。譚某宇定于2014年12月15日付清,由譚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履行義務期限屆滿后,譚某宇、譚某均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巴東縣農村商業銀行遂于2015年5月4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中,法院依法凍結了譚某的工資賬戶,因譚某涉執行案數量多且執行標的大,加之譚某宇長期躲避,導致案件執行工作陷入僵局。
3月6日,執行干警通過情報工作獲悉譚某宇的行蹤線索后迅速出擊,在巴東縣信陵鎮派出所的協助下,將譚某宇控制,并向其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高消費令,責令其向法院如實申報財產并及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同時向其釋明若不如實申報財產和拒不履行判決義務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后果。譚某宇申報書面財產時,在“銀行存款”欄內填寫“無”。經查,譚某宇在某工商銀行有存款1萬元,但譚某宇未如實申報,法院決定對其拘留15日。
執行拘留期間,執行干警多次給譚某宇做其思想工作,督促其主動履行還款義務,但譚某宇仍置之不理,以“人不出去無法解決”為由拒絕執行。鑒于譚某宇被拘留后并無悔改認錯表現,且長期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嚴重妨害了執行工作,巴東法院決定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再次給予譚某宇司法拘留15天,并罰款5萬元的處罰。
為強化懲戒,教育引導社會各界形成積極主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意識和氛圍,巴東法院突出“打字當先、嚴字當頭”理念,自2018年3月起“下猛藥、出重拳、用狠招”,對拒絕申報財產和未如實申報財產的被執行人一律先行拘留15日;拒絕申報財產和未如實申報財產的被執行人被拘留后仍不履行義務的,依法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的相關規定再行拘留15日并處以罰款;對采取拘留、罰款措施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今年以來,巴東法院已采取拘留罰款措施46人次,其中被兩次拘留的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