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擔保收據 換來五千罰金
作者: 陳誠/中國法院網 發布時間:2017-05-16 訪問次數:2491
5月12日,武漢市硚口區人民法院依法對一名在民事訴訟期間提供虛假證據的訴訟參與人給予罰款處罰,當事人在收到法院送達的處罰決定書后,當天就向法院繳納了罰款并向承辦法官遞交了悔過書。
今年3月份,硚口法院民三庭謝磊法官承辦了原告某中介公司訴被告吳某居間合同糾紛一案。在庭審過程中,中介公司的員工許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證據,證據是一份擔保費的收據,收據上寫著“某貸款擔保公司今收到胡某的擔保費9500元。”證據的證明目的,是為了證明胡某在購買吳某的房屋時,向貸款擔保公司申請貸款,而中介公司則為胡某向擔保公司墊付了相關擔保費用。現在,由于吳某違約,房屋交易無法實現,中介公司要求吳某承擔這筆費用。在質證過程中,由于證據牽涉到未出庭作證的案外人胡某,本著慎重起見的原則,法官在休庭后專門找到胡某進行調查。結果法官的調查結論卻與證據內容大相徑庭,胡某根本沒有通過中介公司向擔保公司交過什么所謂的擔保費。
之后,法官把中介公司法人和許某通知來院,在調查結論面前,經過法官的再三詢問下,許某終于承認,自己在庭審中提交的那份擔保費證據是后來虛開的,中介公司確實沒有替胡某交過擔保費。中介公司法人代表在知曉事情的來龍去脈之后,回到公司后以公司的名義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情況說明,表明許某的做法純屬其個人行為,公司對此并不知情,并表示公司在事發后對其進行了嚴肅的批評教育。法官鑒于許某的行為,考慮到他的認錯態度,5月12日,法官在報請院長簽字批準后,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許某送達了決定書,決定對許某處以人民幣五千元的罰款,限期三天內交納。
編輯: 林靜
文章出處: 中國法院網-湖北法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