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考驗期間脫離監管?撤銷!
緩刑是給犯罪情節較輕的人一個改過自新、重新融入社會的機會,但它不等于無限的自由,緩刑考驗期間脫離監管或違反法律法規,也必將受到收監執行的刑罰制裁。
近日,谷城縣人民法院首次召開撤銷緩刑聽證會,對谷城縣社區矯正工作管理局提出申請的一起撤銷緩刑建議案件進行公開聽證。谷城縣檢察院、縣社區矯正工作管理局派員到場參加會議,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聽證員及社區矯正對象居住地社區代表應邀共同參加聽證,三十余名正在執行社區矯正的緩刑人員旁聽了會議。
案情回顧
2020年被告人張某因犯詐騙罪被谷城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在緩刑考驗期間社區矯正機關多次通知,張某拒不配合報到,脫離監管長達一個月以上,還因參與賭博受到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谷城縣社區矯正工作管理局遂向谷城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建議。
聽證會上,合議庭聽取了社區矯正機關提出的撤銷緩刑事實、理由、建議及相關證據,到會檢察官發表監督意見。列席人員圍繞案件情況、社會實情、法律法規等方面充分發表意見。
合議庭聽取各方意見后綜合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當庭裁決:撤銷原判決緩刑部分,對張某收監執行有期徒刑三年。
“社區矯正是一座‘沒有高墻、沒有電網的監獄’,但并不意味著大家可以放任自流……”
在聽證會結束后,承辦法官、檢察官及縣社區矯正局出庭人員對參加旁聽的社區矯正對象進行警示教育,告誡他們應當引以為戒、端正態度、遵紀守法、服從監管、認真學習法律法規、積極進行自我改造,以良好心態、嶄新的姿態重新順利回歸社會。
公開聽證是落實司法公開、維護司法公正、暢通司法監督渠道的有效途徑,有利于推動撤銷緩刑工作的規范化和科學化,能夠最大程度保證社區矯正服刑人員的合法權益。谷城法院充分能動司法,組織召開撤銷緩刑公開聽證會,認真聽取人大、政協、基層組織等各方意見,為緩刑服刑人員進行普法教育,既能保障案件公平公正公開審理,又能實現案件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最大化。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四十三條 人民法院收到社區矯正機構的撤銷緩刑建議書后,經審查,確認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撤銷緩刑的裁定:
(一)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執行機關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社區矯正機構的撤銷假釋建議書后,經審查,確認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具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情形之一,或者有其他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作出撤銷假釋的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
第四十六條 社區矯正對象在緩刑考驗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執行地同級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撤銷緩刑建議:
(一)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區矯正機構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情形。
社區矯正機構一般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建議。如果原審人民法院與執行地同級社區矯正機構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可以向執行地人民法院提出建議,執行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裁定書同時抄送原審人民法院。
社區矯正機構撤銷緩刑建議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副本同時抄送社區矯正執行地同級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