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裝充電樁遭拒 業主把物業告了
方先生購置了一臺新能源汽車
想在自家的車位上安裝充電樁
物業卻拒絕為他開具證明
買了車,卻沒法充電
這可咋整?
方先生遂將物業告上法庭
業主
我是小區業主,有車位產權,物業公司應該配合我完成充電樁的安裝。
物業公司
《物業服務協議》當初并沒有就安裝充電樁作出相關約定,而且此事還涉及消防、用電安全等方面專業性的審查,物業公司沒有這個資格開具證明。
法官認為
安裝充電樁是新能源汽車實現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設備,方先生作為車位的產權擁有者,有權安裝自用充電樁。
充電設施建設,是電動汽車應用推廣的重要舉措,國家部委、湖北省、荊州市發布的相關部門規章、行政規章等均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在充電設施建設時發揮積極作用,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至于是否符合用電安全、消防安全等安裝條件,應由供電等相關部門現場勘查判斷。物業公司不得以充電樁存在安全隱患為由,消極對待甚至阻撓充電樁的合法安裝需求,而應依法依規積極作為。
方先生申請在其使用的停車位上建設充電樁,按供電企業要求,需要小區物業公司出具允許施工的相關證明,物業公司應予以配合,出具證明。
案件進展
在厘清事實后,承辦法官組織方先生和物業公司進行調解,經過心平氣和的溝通,雙方最終達成一致:
方先生向所在小區供電部門申請安裝用于充電樁的電表,物業公司予以協助;施工安裝充電樁的公司向物業公司提交施工方案,物業公司審查確認后予以協助安裝充電樁。
該案件以調解結案。之后,方先生順利安裝了充電樁。
法官提醒
新能源汽車,符合綠色節能環保的發展需求,國家積極鼓勵新能源汽車的使用,物業公司有義務積極配合國家政策實施,主動承擔社會責任。
物業公司同意業主安裝充電樁,并不意味著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放松、放棄管理,在發現充電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時,應及時行使物業管理權利予以糾正、制止,相關權益人也應配合物業公司的監管。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九條:【生態文明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于2016 年7月25日發布的《關于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611號)第四條規定:對于占用固定車位產權人或長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設充電基礎設施的行為或要求,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管理單位)原則上應司意并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六條規定:發揮物業服務企業積極作用。在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安裝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應配合業主或其委托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相關圖紙資料,積極配合并協助現場勘查、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