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法院跨省執行維護傷殘者權益
作者: 胡曉斌 李笑親/中國法院網 發布時間:2018-02-07 訪問次數:3213
2月3日,經數日奔波,大冶市人民法院執行一處干警遠赴貴州省銅仁市玉屏侗族自治縣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為受傷致殘的黃某丙追回賠償款4萬元,為法院“雪炭·冬陽”專項執行行動再添新績。
2013年12月,陳某通過黃某甲將自家建房工程交由無相應資質的黃某乙負責施工。因人手不足,黃某乙雇請黃某丙幫忙。施工中,黃某乙、黃某丙被吊機帶著從一樓屋面墜落到地面摔傷。黃某丙傷情嚴重,經法醫鑒定為二級傷殘。2015年10月,該案經黃石中院二審判決:黃某甲、黃某乙、陳某連帶賠償黃某丙各項損失56萬余元。
時隔兩年多,黃某甲仍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執行一處干警王國勝等人經多方查找,始終未發現黃某甲去向。年初,終于查出黃某甲可能在貴州省銅仁市玉屏侗族自治縣某石灰廠打工。為及時維護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1月30日下午,大冶法院執行一處負責人余硯文、執行干警王國勝、張謙一行三人乘坐數小時高鐵到達玉屏侗族自治縣,并與玉屏法院取得聯系。余硯文等人通過手機地圖搜索該石灰廠卻一無所獲,玉屏法院執行干警經過多番打聽才得知該縣大龍鎮某處可能有石灰廠。在玉屏法院的協助下,余硯文等人終于在該石灰廠的工地上找到了黃某甲,當即對其依法實施拘留。
經執行干警反復做思想工作,黃某甲終于認識到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必須履行,但提出自己生活困難,無法一次性付清。王國勝隨即與申請執行人電話聯系,主持雙方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黃某甲支付黃某丙賠償款15萬余元,定于協議簽字之日支付4萬元,余款自2019年起每年支付4萬元,至付清為止。
編輯: 林靜
文章出處: 中國法院網-湖北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