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東法院雷霆出擊逮“老賴”
4月10日,巴東法院江南執行大隊的執行干警通過工作,獲悉長期玩失蹤的被執行人下落后,迅速調集警力雷霆出擊,冒雨在一建筑工地和被執行人家中逮住兩名“賴貓貓”,并對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據悉,這是巴東法院對執行機構重組后,江南執行大隊強制執行的第一案。
譚某需修建農村住房二層,遂于2015年6月19日將該住房修建工程發包給程某施工。程某承包工程后,雇請程華(化名)在該工地上做工并為其支付工資。6月25日,程某在譚某處領取了該工程的安全保險費2000元。7月23日上午7時左右,程華在從事勞動做工過程中從二樓摔下致傷。程華受傷后被送往宜昌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4天,花去醫療費63124.02元,該醫療費由程某墊付。經司法鑒定,程華的傷情構成三級傷殘。同年12月29日,程華訴至法院,要求程某、譚某連帶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75244元。
因譚某建房屬農村居民個人建房且層數未超過二層,作為建房承包方不是必須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建筑施工資質條件,故譚某與程某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程某在承包譚某修建房屋的工程后,雇請程華在該工地上做工并支付工資,程華系為程某提供勞務。作為雇員的程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程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程華在勞動作業中自身安全意識不強,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發包人譚某雖然已經將工程承包給程某并且給付施工安全保險費,但作為農村自建房的房主仍有一定的監管職責。法院綜合案件實際情況,認定程華的各項經濟損失以程某承擔70%、譚某承擔10%、程華自行承擔20%為宜,并依法判決程華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后續治療費等各項損失合計170833.53元,由程某賠償119583.47元(已墊付的醫療費63124.02元,執行時予以扣減),由譚某賠償17083.35元,由程華自理34166.71元。
一審宣判后,程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2016年12月9日,程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于當日立案受理,并于12月12日給程某、譚某下發執行通知書。此后,程某、譚某為逃避執行,與執行人員“躲貓貓”,長時間玩失蹤,下落不明。程華因傷情嚴重需要后續治療,不間斷地找辦案人員要求執行。
2017年4月10日,執行干警通過工作獲悉,長期玩失蹤的程某回到了巴東縣野三關鎮某建筑工地,而譚某也從外地剛剛回到家中,遂迅速調集警力雷霆出擊,兵分兩路將程某和譚某控制。辦案人員耐心解釋,做思想工作,勸導其主動配合法院執行,以解決程華后續治療所需費用,但二人都堅稱沒有履行能力,且沒有可操作的執行計劃,執行人員遂決定對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程某的家屬得知程某被司法拘留后,積極籌齊執行款59122.25元,連夜從重慶萬州趕往巴東縣野三關鎮,于4月11日中午繳納全部案款。因程某的家屬代為履行了義務,且程某承認并改正錯誤,法院決定對其提前解除拘留。譚某在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決定將其送拘留所執行拘留。
4月11日,執行人員已將執行到位的執行款發放給了程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