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沖卡撞飛協警如何定罪
在朋友家吃飯喝過酒的吳某開車回家,正好碰上交警設卡查酒駕,為逃避檢查,駕車沖卡,還將執法協警撞飛。該男子是否同時構成危險駕駛罪和妨礙公務罪,應當如何處罰?10月17日,麻城市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公開審理。
法院審理查明,6月24日,麻城市公安局組織麻城市三河口交警中隊與三河鎮、閻家河鎮派出所民警按照全市集中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的統一部署和安排,在某路段設立臨時檢查點,開展嚴重交通違法行為集中整治行動。14時許,在朋友家吃飯喝過酒的吳某駕車經過該路段時,為逃避檢查,駕車沖過第一道卡,吳某在沖第二道卡時,將準備設置路障的協警晟某撞飛到路邊的樹上,吳某停車后,被執勤的民警帶走了。經司法鑒定,吳某血液酒精含量達到98.79毫克/100毫升,屬于醉酒。被害人晟某傷情經鑒定三處骨折,均構成輕傷,另一處輕微傷,傷殘程度十級。事發后被告人吳某積極對被害人晟某進行賠償,并取得了被害人諒解。
公訴機關指控,吳某在醉酒的狀態下,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察的,其行為構成妨礙公務罪。對本案定二罪數罪并罰,還是重罪吸收輕罪定一罪?有不同觀點。辯護人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危險駕駛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被告人同時構成妨礙公務罪,但被告人暴力襲擊的是正在執行職務的協警,不是人民警察,由于協警上路執法攔車行為是基礎性違法,由此產生的后果不能成為從重處罰的理由,應適用重罪吸收輕罪的處罰,不適用數罪并罰。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吳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判處拘役,并處罰金;被告人吳某明知公安民警在路邊執勤并示意其停車檢查,反而加速駕駛機動車強行通過,導致執法人員晟某全身三處骨折受輕傷,其行為已構成妨礙公務罪,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鑒于被告人自愿認罪、悔罪,積極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且被害人系協警而不是人民警察,不應從重處罰。遂判決被告人吳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犯妨礙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法官說法:本案主要涉及是按一罪處罰,還是按數罪并罰的問題。考慮到被告人醉酒駕車與妨礙公務罪均屬故意犯罪,因此按數罪并罰進行處罰。但妨礙公務罪相對于危險駕駛罪較重。提醒酒后駕車者,酒后開車應自覺配合公安機關接受檢查,如果不配合,逃避或者暴力抗拒執法,一旦構成妨礙公務罪,那么所受刑罰要比醉駕更為嚴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