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沒買交強險,農機駕駛員要賠20多萬
當前,國家大力推廣普及現代化農業機械,農村地區的各類農業機械數量快速增長,涉及農用拖拉機的道路交通事故時有發生。近日,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輪式拖拉機發生的交通事故,案件車主沒有購買交強險,結果……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30日10時許,高某駕駛電驅動二輪輕便摩托車沿某鎮鄉村道路由東向西行駛時,遇方某駕駛輪式拖拉機對向行駛,高某在兩車將要會車時失衡摔倒,方某處置不及,輪式拖拉機撞上了倒在道路上的二輪輕便摩托車,致使高某受傷。高某的損傷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為八級傷殘。
交警部門作出責任認定,高某未戴安全頭盔,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電驅動二輪輕便摩托車,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方某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未安全駕駛機動車,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高某訴至法院要求方某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等損失合計20余萬元。
高某:
涉案輪式拖拉機并非單純只在農田內作業的農業機械,其農田作業結束后,開至道路上行駛,即已具備了機動車的屬性。因此,涉案輪式拖拉機屬于機動車,應當投保交強險,但方某未投保,故其應當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先賠償高某19.8萬元后,再按其責任比例賠償剩余部分。
方某:
涉案輪式拖拉機系用于農田作業,屬于農業機械,并非供人員乘用或用于運送物品,并不需要投保交強險。
裁判結果
漢江中院經審理認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涉案輪式拖拉機雖系農業機械,但也是由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符合機動車基本特征,屬于機動車范疇。因此,根據交強險條例的規定,輪式拖拉機也應投保交強險。
本案中,因方某未為涉案輪式拖拉機投保交強險,故按照司法解釋規定,其應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高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余下損失再由雙方按責任比例進行分擔。最終,漢江中院支持了高某的訴訟請求,改判方某賠償高某損失20余萬元。
法官寄語
農用拖拉機作為常在田間作業與上路行駛兼具的工程專項作業車輛,農用拖拉機作為農用機械不僅要符合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對于農業(農業機械)的管理規范,還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關于購買機動車交強險的規定。
上路行駛即意味著風險,但由于部分農村居民缺乏安全意識,對拖拉機機動車性質認識不到位、未依法投保交強險,導致賠償風險增加,事故發生后卻追悔莫及。
無論是農業機械還是二輪摩托車,只要上路行駛,都應當依法履行交強險投保義務,以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依法獲得賠償。同時,有關管理部門應明確農業(農業機械)領域拖拉機的機動車屬性,引導實際使用者和車輛登記者為農業機械投保交強險,鼓勵農業機械所有者和實際使用者購買意外傷害保險,以減少事故發生后的重大經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