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駕”被處罰,法院:證據不足,撤銷!
和前妻吵架
一氣之下回車喝了悶酒
結果被交警認定“醉駕”
并吊銷駕駛證
最后又被“撤銷行政處罰”
沙市區一男子許某最近的經歷
好似過山車般跌宕起伏……
案情簡介
不久前,離異的許某突然很想孩子,于是給前妻打電話說想探望孩子,但前妻以“太晚了,孩子已經睡了”為由拒絕了他。
許某認為前妻是故意刁難自己,于是一氣之下驅車前往前妻家中,雙方爆發了激烈的爭吵。
為了避免進一步的沖突,許某的岳父選擇了報警。在等待警察到場的過程中,心情郁悶的許某到車里拿出了一瓶散裝白酒,咕咚咕咚灌了下去。
趕到現場的民警發覺許某身上有酒氣,于是報案給交警。酒精測試顯示許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26mg/100ml,屬于“醉駕”。
依此結果,荊州市交管局對許某做出了吊銷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醉了,但不一定是“醉駕”
法官發現證據紕漏
許某不服處罰,提請行政訴訟。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法院承辦法官在查閱卷宗時發現,許某對荊州市交管局供述中顯示,許某自述“當天喝了兩次酒”,第一次是“下午6點左右吃晚飯時,獨自在家喝了50ml白酒”,而后在夜晚23時駕車前往前妻家,凌晨時分與前妻發生爭吵后,在車內第二次飲酒。
本案庭審時,許某又表示,自己駕車前并未飲酒,只在前妻家門口喝了酒。
“許某在開車前往前妻家中時到底是不是醉酒狀態?”——這個事實成為了辦案的關鍵。
最終,經合議庭仔細核對全案證據,認為荊州市交管局認定許某喝酒駕車的證據僅有原告許某的供述,雖然許某自述在駕車前和駕車后共有兩次飲酒行為,但當晚的檢測結果僅能證明第二次飲酒后的數值,對“第一次飲酒之后開車是否是醉酒”的事實無法查清,因此存在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問題。
承辦法官將此案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最終形成一致意見,認為荊州市交管局對許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
法+檢+行政機關同向發力
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
4月8日,沙市區人民法院聯合沙市區人民檢察院、荊州市交管局召開了行政爭議化解工作協調會。
會上,法檢兩院充分聽取了申請人及行政機關的意見,并分別向荊州市交管局送達了敗訴風險提示書和檢察建議書。
通過耐心的引導和說理,最終荊州市交管局同意撤銷對許某的行政處罰,并表示將在今后的行政執法過程中嚴格規范執法程序,牢固樹立以證據為中心的辦案理念,不斷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許某當場向沙市區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訴申請書,矛盾糾紛得到了有效化解。
重新拿到駕駛證的許某為承辦法官送來了錦旗。他表示,“非常感謝法官對我的教育和幫助,這次雖然撤回了對我的行政處罰,但不代表我沒有錯誤,無論是開車前還是開車后,只要是摸上方向盤,就應該離酒遠遠的!”
一手托起“民”,一手連著“官”
行政審判架起官民和諧橋
行政審判一頭連著人民群眾,一頭連著行政機關。今年,沙市區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府院聯動”機制,與沙市區人民政府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深化府院聯動機制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以及《荊州市沙市區依法推進行政爭議化解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這起糾紛的圓滿化解,是沙市區人民法院對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進一步有益探索和實踐。下一步,沙市區人民法院將繼續貫徹落實“府院聯動+多元解紛”機制,堅持司法為民,不斷豐富行政爭議實質化解“沙市做法”,做實行政爭議實質化解,實現案結事了,政通人和,為服務保障法治沙市建設貢獻法院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