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鄂州市梁子湖區法院成功執結一起梁子湖區工商局申請執行尹某某行政處罰案件。被執行人尹某某之子連夜從南京趕回家鄉,替父支付12000元罰款。
2015年6月至2015年12月,被執行人尹某某通過網購三次購買假冒“白云邊”牌白酒并對外銷售。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構成了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2015年5月30日,梁子湖工商局對被執行人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并對其罰款12000元。2017年3月8日,申請執行人梁子湖區工商局申請強制執行。梁子湖區法院立案后,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和財產報告令,責令其履行,并多次上門做工作,被執行人尹某某法律意識淡薄,執行人員做工作總是軟對抗,無所謂。2017年5月3日,執行人員將其通知到法院,被執行人仍無任何誠意解決問題,遂依法對其司法拘留15日。被執行人尹某某之子系浙江大學畢業,目前在南京一公司任高管,聽說其父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被拘留后,連夜開車從南京趕回,5月5日,一上班趕到法院,并到申請執行人梁子湖區工商局支付12000元罰款。并對法院執行人員說,其父不懂法,我代其交罰款。希望能夠得到諒解,提前解除拘留。
兒赴千里回家鄉,替父履行盡孝心。鑒于此,梁子湖區法院決定提前解除對被執行人尹某某的拘留措施。一件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得到圓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