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喂養的流浪狗將人咬傷,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近日,四川崇州一名兩歲女孩被大型犬咬傷及江蘇濱海一女子摸狗遭毀容的事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這兩起事件中的犬只都有主人飼養,狗主人因看護不當需要承擔相應侵權責任賠償損失。而好心投喂的流浪狗要是咬傷了人,需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基本案情
田某和劉某系鄰居。2023年6月,田某行走至劉某住宅前,被一只黃狗從后竄出咬傷其右足根部,田某受傷后立即前往醫院診治,花費醫療費近2000元。事發后,田某向經常投喂黃狗的劉某索賠,認為劉某是該犬的飼養人,應該為犬只的傷人行為承擔責任。但劉某稱該黃狗是流浪狗,自己只是出于愛狗之心偶爾投喂,并且不只自己也有其他人喂食,自己只愿意承擔田某一半的醫療費。
田某于當日報警,民警到達現場后了解到傷人黃狗系劉某定點喂養的一只野狗。田某提交了利用手機拍攝到該流浪狗在劉某家中活動及休息的視頻。
裁判結果
枝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劉某作為動物飼養人應對田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看到流浪動物,許多群眾都會生出惻隱之心,施以援助,然而投喂行為不可避免讓動物產生食物依賴而聚集,由于投喂人對流浪動物的控制力較低,流浪動物又有一定的野性并攜帶病菌,勢必會增加小區內的危險性。
表達愛心也應講究方法,為避免因投喂流浪動物的行為引起不必要的麻煩,遇到流浪動物,如何為它們找到好的歸宿?枝江市人民法院提醒大家:
1. 可以將流浪動物交由專門的流浪動物收容機構;
2. 或是通過合法的方式辦手續對流浪動物進行妥善收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