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我在訴,千里奔赴不成空
這是一起租賃合同糾紛案的調解現場,當事人應城某公司、劉某柱為租賃雇傭關系,雙方因車輛租賃問題產生矛盾和分歧。應城法院民商事訴調對接工作室蘭木祥是該案調解員。蘭木祥是退休老法官,長期從事民商事審判工作,對于復雜案件總能快準狠地找到矛盾焦點,高效化解,實現案結事了人和,遂返聘回院擔任民商事案件調解員。此刻他正和原告在基地現場與項目負責人進行溝通,耐心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
事情的原委不難理清,被告應城某公司因工程項目所需,通過介紹,雇請原告劉某柱從山東到應城項目部從事隨車吊工作,工作四天后,被告以原告的隨車吊非項目部安排為由,通知其離開。
被告認為原告未使用項目部安排的隨車吊,有權“辭退”原告。原告認為,被告一開始未說清楚,現已工作4天,如“辭退”,被告應承擔相關花費。
通過證據確認和采集,調解員蘭木祥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采用訴前調解可以避免矛盾升級和案件復雜化,減輕雙方訴累,尤其對從外地來務工的劉某柱更加有利。
為進一步了解案情,蘭木祥決定去基地現場了解情況,他認為,要想從根源處解決問題,取得雙方都滿意的結果,實地考察和現場面對面調解必不可少。于是便有了開頭一幕。
經過現場勘驗了解到,劉某柱的隨車吊并無故障和特別不符合用工需求的地方。雙方在事前溝通時未提及隨車吊的租借渠道必須為項目部自行租借,劉某柱從事隨車吊租賃工作,被告聯系他來工作,劉某柱以為是租借隨車吊,故將隨車吊從山東開來。
從法律上講,雙方沒有簽訂合同,劉某柱的訴求可能得不到支持,但從情理上講,被告公司應講求誠信和社會責任,對于因溝通不到位導致的劉某柱的損失應給予一定補償。問題的關鍵在于轉變被告公司項目部負責人的思想,思路清晰后,蘭木祥從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優化營商環境、幫助公司規避司法風險等角度和項目部負責人進行反復溝通。
幾天后,項目部負責人主動邀請劉某柱到法院進行調解,最終項目部支付劉某柱車輛過路費、燃油費4570元和租用費4500元,劉某柱當場提出撤案請求,案件順利辦結。
蘭木祥擔心此類問題還會發生,便通過此案向兩位當事人普法和提出建議。希望劉某柱在之后工作中,注意事前溝通,了解詢問清楚,及時簽訂合同協議;公司要加強管理,莫因自由濫用失了誠信。
“枝葉關情,推動企業依法有序經營,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不斷優化營商環境,每一件小事和每一個問題都不能浪費,從小處著手才能解決大問題,規避大風險。”蘭木祥堅定地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