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涉企案件調解工作 依法保障企業合法權益
安全穩定、公平有序、誠實守信的營商環境,是民營企業的期盼,也是人民法院努力的目標。湖北法院充分考量企業面臨的現實困難,積極推進涉企案件和解調解工作,盡最大可能維護企業生存發展,將司法行為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降至最低。
1600余萬元已賠付
近日,孝感中院成功調解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0年7月至8月期間,原告中農集團某分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與被告湖北某化工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簽訂了三份《購銷合同》,約定B公司向A公司提供磷酸二銨8000噸,總價值1500萬余元。A公司按約向B公司支付貨款后,B公司僅向A公司發貨1167噸,經A公司催告后,其余貨物仍未交付。為此,A公司起訴至孝感中院,主張解除雙方簽訂的三份《購銷合同》,并要求B公司返還貨款本金、支付資金占用利息、賠償損失,合計2000余萬元。
在審理過程中,孝感中院考慮到當事人均為大型企業,經營行為正常、規范,且該案案情并不復雜,矛盾不大,調解成功的可能性比較大,遂調整辦案思路,積極與當事人進行溝通。
立案后不久,A公司就向孝感中院遞交了財產保全申請書,請求依法查封、凍結B公司的銀行存款2000萬元或者同等價值財產。該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不具有采取財產保全的必要性,如果進行財產保全可能激化雙方矛盾,為后續調解工作造成障礙。為緩解雙方矛盾,該法院積極釋法析理和反復調解,A公司同意不予進行財產保全,B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并向A公司支付貨款本金及補償款1600萬余元。
58萬理賠款一次性到賬
“58萬理賠款竟然一次性就打到了公司的賬戶上!這對我們小型民營企業來說真是雪中送炭?。「兄x案件的承辦法官,感謝法院!”近日,在收到58萬元理賠款后,王某代表公司表達了對宜昌市秭歸法院的感謝。
秭歸某建設公司因承接公路改擴建工程項目,與保險公司簽訂了《項目保險協議書》,約定該保險公司承保的人身傷亡每人最高賠償限額為人民幣60萬元。在該保險合同生效期間,項目工地發生了事故——施工人員駕駛挖掘機,誤將行人彭某掃落至路旁的河道中,彭某當即被河水沖走,經全力搜救,至今杳無音訊。該建設公司向彭某父母賠付了經濟損失共計67萬元整。之后,某建設公司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時,保險公司以該事故屬施工設備造成的第三者損失為由,拒絕理賠,遂被該建設公司訴至法院。
承辦法官急企業之所急,通過電話與保險公司多次溝通,指明雙方保險合同中并沒有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條款的約定,實體企業發展不易,希望保險公司能盡快辦理理賠。經承辦法官反復調解,雙方達成和解,保險公司一次性向該建設公司支付了58萬元賠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