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為群眾辦實事| 因案施策破困局 案結事了解民憂
在開展黨史學習教育和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工作中,湖北法院始終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聚焦群眾操心事、煩心事、揪心事,有效化解矛盾糾紛,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為群眾提供貼心、優質、高效的司法服務。
執結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近日,荊州市荊州區法院執結了一起長達8年的機動車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2013年8月,嚴某無證駕駛無號牌摩托車與鄧某駕駛的無號牌摩托車相撞,造成嚴某受傷。事故發生后,嚴某住院治療14天,支出醫療費15285.11元。出院后經鑒定為九級傷殘,后續治療費10000元,雙方因賠償問題協商無果,且鄧某所駕駛的車輛未購買保險,嚴某于是將鄧某訴至法院,2014年9月荊州區法院依法判令鄧某賠償嚴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60120.56元。
判決生效后,鄧某并未履行,嚴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法院調查,鄧某家庭困難且身患疾病,確實無償付能力,執行陷入困境。根據案情當時只能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但法庭干警為實現當事人合法權益,多次上門做鄧某及其家屬的思想工作,告知其不履行生效判決的法律后果。在村委會、司法所的協助下,鄧某的父親表示盡力幫助兒子履行賠償義務,但無力全額賠償到位。嚴某因受傷后無法從事重力勞動,無固定收入來源,導致家庭經濟日漸困難,希望法院將賠償款盡快執行到位。鑒于這種情況,法院利用司法救助的規定和政策,積極向領導反映情況,于2020年底為嚴某申請到15000元的司法救助金。
今年5月,法院反復做雙方當事人及家庭的工作,賠償差距在干警的溝通中逐步縮小。5月20日,雙方終于簽下了執行和解協議,除已到位的15000元司法救助金外,由鄧某一次性向嚴某給付25235.68元。8月中旬,嚴某領到和解協議中約定的全部執行款。
涉農民工工資案件圓滿結案
近日,黃岡市蘄春法院成功執結了一起歷時五年之久的涉農民工工資案件。
胡某在某承建項目中,雇請季某組織農民工進行施工,并簽訂了工程施工協議,季某依約組織農民工進行作業,完成后,胡某卻拒付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款。蘄春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判決,判令胡某償還工程工資款60余萬元。因胡某未履行義務,依據季某申請,蘄春法院分別予以立案執行。
申請執行人季某與被執行人胡某合同糾紛案于2017年1月執行立案,但胡某一直下落不明,也無可供執行財產,案件無法執行。2018年2月26日,胡某被公安部門抓獲后,執行干警立即將其押解回院,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但胡某仍拒不履行義務,只能終結執行程序。2019年1月,季某再次申請恢復執行,執行干警進行多方面查找,仍未找到胡某的下落,也查詢不到有可供執行財產,案件陷入僵局。
2021年5月,案件出現轉機,季某向蘄春法院提供了胡某在黃石的住所地址,在收到執行線索后,5月17日,執行干警及多名法警迅速前往胡某住所進行蹲守,終于在18日凌晨將其抓獲并帶回。但胡某仍以經濟困難為由拒不履行義務,執行干警當即向其釋明拒執后果,最終,胡某表示愿意與季某進行協商,其家屬也積極配合,履行了全部法定義務。
至此,申請人季某收到全部涉案款項,持續5年的案件終于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