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高空墜物索人命,這責誰來擔?
近期,高空墜物傷人事件頻頻發生,6月13日,深圳某小區玻璃窗30層墜落砸中過路男童,受傷男童經搶救無效死亡;19日,江蘇南京一名10歲女童被高空墜物砸傷頭部,受傷倒地后血流不止;22日,深圳再次發生類似事件致人頭部受傷,而這一次墜落的竟然是杠鈴片!
現代城市高樓林立,即使是一個不起眼的雞蛋、蘋果從高空中墜落也會形成巨大的沖擊力和破壞力。
因此高空墜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它既反映著社會公德的缺失,也折射出人們對“法”的忽視與欠考量。那么,從法律角度來看,對于“高空墜物”的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小貼士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這意味著,發生高空墜物的情況下,同一棟樓的業主,若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就得為受害人的損失付出代價。
《侵權責任法》的這一舉證責任倒置,是出于公平的考慮,高空墜物難以準確找到加害人,而為避免受害人在找不到加害人的情況下得不到賠償,所以讓有可能造成損害的人承擔補償責任,實現對受害人的法律救濟。但更大的作用還是用于阻嚇高空拋物的違法行為,促使大家共同遵守公共生活規則。
法官提醒
1、絕對不要高空拋物。安全問題不容忽視,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和社會公德心。
2、及時清理陽臺、窗臺容易被吹掉的物品,如花盆、晾衣架等,惡劣天氣更要注意。
3、在看到高空中有搖搖欲墜物體時,請向有關部門或者物業公司反映,消除安全隱患,高空墜物關乎你我他,切莫各人自掃門前雪。
4、風雨天外出時,不要緊貼墻面老化的大樓以及廣告牌下行走或者逗留。
5、遇到施工、裝修等可能出現墜物風險的場所,應注意觀察或繞行。
6、物業公司應定時對業主家的窗口及樓外懸掛物開展檢查,如發現異常,應督促業主盡快采取相應措施。
高空墜物關乎公共安全,我們每一個人都有可能成為高空墜物的受害者,所以,在這里小編呼吁,杜絕高空墜物,保護他人,就是保護我們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