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課不想上了,報名費能退嗎?
近年來,瑜伽運動深受女性消費者喜愛,但由此也引發了不少糾紛。近日,棗陽市法院七方人民法庭就成功調解了一起與瑜伽相關的教育培訓合同糾紛。
案情回顧
2022年10月11日,趙女士決定報名參加某瑜伽會所(以下簡稱瑜伽會所)舉辦的瑜伽教練培訓班,并按優惠價通過微信轉賬繳納學費5000元。然而,趙女士在參加訓練后感到身體不適,加之受疫情防控影響瑜伽會所不能正常營業,在上了兩節課后,趙女士不愿意再參加余下的43節課程,要求瑜伽會所退費,但遭到拒絕。
瑜伽會所稱
雙方簽有合同,且《報名表》載明:凡報名瑜伽課程所交一切費用,一經報名不予退款。
趙女士認為
瑜伽會所《報名表》約定的不退費條款,是格式條款,既不公平,也不合理,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023年1月,趙女士將瑜伽會所訴至棗陽市法院,要求瑜伽會所退還學費4700元。
法院審理
該案開庭后,雙方當事人仍然各執一詞,僵持不下。七方法庭承辦法官認為,瑜伽會所在收取趙女士的學費后,理應向其提供瑜伽服務,但由于趙女士身體及其他原因,導致趙女士不能繼續參加后續的課程,并且雙方之間培訓合同中有關不得退費約定屬于格式條款,該條款限制了趙女士的選擇權、加重了其責任,應屬無效條款,所以趙女士有權要求退還剩余課程費用。最終,在承辦法官的調解下,雙方達成和解,被告當庭退給原告4000元。
法官說法
目前,很多培訓機構與消費者簽訂的合同中,都會有這樣一條:學員一旦交費后發生任何情況概不退費。這一條款屬格式條款,是無效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等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免除或減輕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或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如含有上述內容的,則內容無效。
本案中,雙方之間的培訓合同系由瑜伽會所提前擬定、打印、制作并重復使用,雙方并未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瑜伽會所報名表上約定的“凡報名某某瑜伽課程所交一切費用,一經報名不予退款”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屬于無效條款,但不影響該合同其他部分效力;現趙女士因身體及其他原因無法上課,要求解除合同,退還未上課費用,依法應當準許。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