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醉酒駕車兩案例!設法逃避被刑拘,主動投案判緩刑
雖然酒駕的危害性眾人皆知,但總有人不惜以身試法,酒后駕車行為仍時有發生。小編整理了近日樊城區法院依法審結的兩起危險駕駛案。
案例一:醉駕遇臨檢,停車換人被識破
2019年5月6日晚,周某與幾位好友相約在樊城區某夜宵攤喝酒吃宵夜。直到凌晨許,周某酒后駕駛小轎車,一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某路段時,見前方有警察設卡檢查,因害怕自己酒后駕車被查,就動了心思,遠遠將車停下,與同車人更換位置,最終仍然被民警識破后查獲。
經司法鑒定,周某血液中檢測出乙醇含量為124.94mg/100ml,為醉酒后駕車。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駕駛機動車輛上路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遂判決被告人周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案例二:醉駕上路心不安,主動報警被判緩
2019年5月18日晚,吳某與好友共飲,幾杯酒下肚后,次日凌晨1時許,吳某酒后懷著一顆忐忑不安的心駕駛車輛沿樊城區一馬路由南向北行駛,駛至某一公交站臺處其熄火停車,撥打電話報警,稱自己飲酒駕車,接警民警立即趕往現場,將其帶至警務平臺。
經司法鑒定,吳某血液中檢測出乙醇成分,其含量達到97.69mg/ml,為醉酒后駕車。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吳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吳某依法可以宣告緩刑。遂判決被告人吳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相關法條鏈接:《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閥值與檢驗》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為飲酒后駕車;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為醉酒后駕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希望司機朋友們要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提高安全駕駛意識,做到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切勿抱有僥幸心理,為交通事故的發生埋下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