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住院期間自殺身亡,醫院該不該賠?
2022年12月26日傍晚,蘄春縣某鄉鎮衛生院住院病房內急匆匆地跑來一位男子:“醫生,我老丈人墜樓了,快救救他!”
墜樓的老人是余某
事發時六十一歲
因呼吸道疾病于
2022年12月25日
在某鄉鎮衛生院入院治療
其女婿第二天傍晚前來探望
卻意外發現
余某滿身是血地
躺在一樓水泥地面
醫護人員立即對余某進行包扎和靜脈滴注等搶救措施,并撥打120送往縣醫院治療,后余某于當晚不治身亡。
經公安機關提取的監控錄像顯示
事發地點為該鄉鎮衛生院住院部二樓西面走廊的玻璃窗處,視頻中清晰顯示,余某先后有將身體探出窗外,同時借助雙腳離開地面以至于上半身完全探出窗外,并伴隨回退靠墻后加快腳步沖向窗戶的行為。后當地派出所出具警情證明,排除他殺。
爭議焦點
余某家屬認為
醫院公共建設設施存在安全隱患,且醫院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才使余某不幸身亡,遂訴至法院要求醫院賠償因余某死亡而產生的各項損失合計33萬余元。
醫院則認為
余某是跳樓自殺身亡,醫院不存在過錯,且醫院窗戶及窗臺設施均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也及時采取了相應搶救措施,醫院對產生的悲劇深表同情,但法律上不存在過錯,因此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
從安全保障義務來看
案涉醫療機構系一家綜合性鄉鎮衛生院,其所配置的硬件防護設施符合行業標準,與其風險防范能力匹配;
從因果關系來看
余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事發時神志清楚,能意識到自己行為產生的后果,其追求死亡的主觀動機系導致死亡結果的根本原因,衛生院診療及護理行為與其死亡結果之間并無因果關系。
因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事后,雙方為此自行和解。
醫院作為社會公共醫療機構,具有承擔法律所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但其邊界應當合理而不宜無限擴張,在行為人主動積極追求死亡結果時,應當查明死亡結果與醫院行為是否有因果關系,理性審視各方責任過錯程度,并據此確定責任分擔。否則,一方面,不利于還原客觀事實,另一方面,會導致醫療機構在日后醫療行為和日常管理中因不當索賠而“畏手畏腳”。本案的判決堅持正確的法律責任承擔原則,維護了社會公共利益,體現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涵要義,為促進和諧醫患關系樹立了鮮明裁判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