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身患精神病,婚姻可以撤銷嗎?
案情簡介
女方甲系精神殘疾人,殘聯于2021年5月向其核發殘疾人證,證載甲為精神殘疾叁級。
2021年5月,甲為治療精神疾病在醫院住院34天,出院診斷為雙相情感障礙Ⅰ型(躁狂抑郁型精神病)。
2022年2月,男方乙與甲登記結婚,但甲及其父母并未在雙方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乙甲患有重型精神病。
2023年1月,甲與乙產生矛盾,甲發病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乙才得知甲患有精神疾病,且甲的精神疾病至今未愈,一直依賴藥物控制。乙遂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婚姻并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審理中,甲自愿向乙返還彩禮4萬元并履行完畢,乙當庭撤回損害賠償的訴請。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本案中,甲婚前便確診患有躁狂抑郁型精神病(雙相情感障礙Ⅰ型),該疾病屬于重大疾病,甲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乙,因甲未如實告知,乙有權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故法院最終判決撤銷甲與乙的婚姻。雙方對該案的判決結果均表示認可,均未提起上訴。原告向承辦法官送來錦旗。
法官提示
一、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
鑒于夫妻雙方在共同空間內長久生活,具有高度親密性,經濟上相互扶持,精神上互相撫慰,重大疾病足以影響另一方當事人決定結婚的自由意志或對雙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響,因此《民法典》明確了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前告知義務,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否則,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并請求損害賠償,損害賠償責任范圍,既包括物質損害賠償,亦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二、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為了促使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和盡早結束法律關系不穩定的狀態,《民法典》對一方當事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限進行了限制。需要注意的是,該期間屬于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被隱瞞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提請撤銷婚姻之訴,超過1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婚姻被撤銷的,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之間的人身關系,既不承擔相互扶養的義務,也不享有配偶繼承權,雙方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婚姻被撤銷的,當事人所生的子女與父母的關系并不因此而受影響,一方面,當事人雙方仍應當對所生子女負撫養、教育義務,若由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權;另一方面,子女在父母年老時,亦應當盡贍養扶助義務,父母死亡的,子女亦享有繼承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