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挖“土”2個月,獲利18萬,被判10個月
礦藏資源是不可再生資源,在其開采過程中,會對周遭自然環境造成一定的破壞,而有人為了眼前的經濟利益,在未取得相關許可證的情況下,肆意開采礦石,這類行為在破壞了環境資源的同時也觸犯了法律。前不久,陽新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非法采礦案件。
案情回顧:
2016年底,吳某得知陽新一水泥廠需要含硅土生產水泥,又聽聞陽新縣陶港鎮某村礦內有大量含硅土,便伙同該村的好友賈某儒(另案處理)準備販賣該土。2017年,恰逢該村正在修建祠堂,吳某便在賈某儒的介紹下認識了該村理事會賈某柏等人。雙方商議后達成協議:由吳某出資9萬元給該村理事會,該村則允許吳某在該村礦內挖含硅土,一切生產由吳某等人自行負責。2017年3月,吳某交付該村理事會7萬元后,在沒有辦理任何許可證的情況下,組織人手開采含硅土。直到2017年5月,因當地村民阻止,吳某才停工。這段時間內,吳某向水泥廠出售含硅土2萬余噸,價值18萬余元。
陽新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吳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鑒于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案情等情節,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依法判處吳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對其違法所得9萬余元予以追繳。
法律小貼士:
一、什么是非法采礦罪?
非法采礦罪,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行為。
我國《刑法》規定:
犯非法采礦罪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包括哪些情形?
(一)無許可證的;
(二)許可證被注銷、吊銷、撤銷的;
(三)超越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或者開采范圍的;
(四)超出許可證規定的礦種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許可證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