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城法院執行員打出四招“組合拳”,迫使一名“老賴”最終履行還款義務。
2012年至2015年,趙某某向賈某某分四次借現金20萬元,并出具借條。多次催要欠款無果后,賈某某訴至宜城法院。判決后,趙某某不服,上訴至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年10月,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被告趙某某未履行還款義務。2017年1月,賈某某申請強制執行。
自執行立案后,承辦執行員嚴保國立即向被執行趙某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但趙某某仍置若罔聞。經多方打聽,執行員嚴保國發現被執行人趙某某在襄陽市區購有一套住房,遂多次前往襄陽查實。經查明,趙某某以其妻子的名義在襄州區漢津路某小區辦有預售登記。于是,執行員向襄州區房產管理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和《執行裁定書》,請求協助查封該房屋。但是,襄州區房產管理局回函到,該房屋已分別被老河口法院、襄州區法院查封了。幾經周折才查出的房產卻已被查封,執行員嚴保國并沒有因此而泄氣,經過執行小組商議后,決定實施另外一套方案。
一是實行信用懲戒。執行員嚴保國按程序將被執行人趙某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利用微信、電視、公告等方式進行全方位曝光,大力壓縮其生存空間。二是狠治規避執行。經執行員查明,趙某某承包有外縣建筑工地,確有收入來源,存在規避執行行為。隨即,裁定凍結被執行人趙某某在金融機構的存款204900元及利息。三是提出以物抵債。因日常生活處處受限,被執行人趙某某于6月底主動聯系執行員,表示愿意履行還款義務,但因資金短缺,部分欠款能否以物抵債。7月6日,經執行員調解,申請執行人賈某某及被執行人趙某某簽訂《執行和解協議》,約定7月16日前還款14萬元,以酒抵債9萬元。四是采取司法拘留。約定日期已過,被執行人趙某某仍未履行義務。經請示院領導,決定對趙某某處行政拘留十五日處罰。在出示《拘留決定書》之時,被執行人趙某某慌了,這才意識到拒執行為的嚴重性。趙某某馬上致電家屬,讓其轉賬至法院執行專戶。當日下午,法院將所有款項轉至申請執行人賈某某賬戶。該案件最終在執行員的四招“組合拳”下順利執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