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上午10時,宜昌市猇亭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韓某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一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2013年期間,被告人韓某某在中國建設銀行、中信銀行等多家銀行申辦了信用卡并透支用來買車、個人消費和套現“養卡”。在扭曲的消費觀驅使下,韓某花費越來越大,最終導致信用卡出現大額逾期,被銀行多次上門催收。2017年8月,韓某將銀行催收電話設為拒絕接聽模式并逃往外地。銀行隨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后公安機關在火車站將其抓獲。截止案發時,韓某共透支銀行本金188764.76元無法歸還。
面對法庭的審判,韓某某悔恨不已,失聲痛哭,表示將想盡一切辦法還清銀行欠款。韓某稱,自己家中上有年邁的父母,下有不滿3歲的女兒,懇請法庭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減少因她個人犯罪而給家庭帶來的傷害。面對韓某某的懺悔,旁聽人員無不唏噓感嘆。
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現實中很多人對信用卡詐騙罪的認識較為模糊,認為信用卡透支逾期只是欠了銀行的錢,不是“詐騙”,談不上犯罪。殊不知,像韓某某這樣肆意揮霍透支,經銀行多次催繳后仍無法按期歸還的,就可能面臨刑法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