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債權,用快遞通知行不行?
作者: 武穴法院 發布時間:2018-10-10 訪問次數:4621
武穴一對夫妻吳某、劉某欠人20萬元,債主彭某把債務轉讓給原告黃某,并用EMS快遞通知吳某、劉某。后因夫妻二人拒不還款,黃某訴至法院。近日,武穴法院一審判決吳某、劉某共同返還黃某借款本金20萬元及相應利息。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被告吳某因經營生意向第三人彭某借款共計45萬元。2016年12月,彭某與黃某簽訂協議轉讓對吳某享有的20萬元債權、利息及相應權利。2017年1月5日,彭某、黃某通過中國郵政特快專遞(EMS)向吳某及妻子劉某郵寄送達了《債權轉讓協議》復印件和《債權轉讓通知書》,告知債權轉讓事實。翌日,黃某與彭某委托某律所通過郵政快遞向吳某夫妻送達《借款催收函》。后因吳某、劉某未按通知書及催收函履行還款義務,黃某于2018年1月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查明,吳某與劉某于2015年7月16日登記離婚。
法院認為,第三人彭某將對被告吳某享有的20萬元債權轉讓給原告黃某,通過郵寄《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通知書》,有EMS快遞單為證,已履行通知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認定該轉讓對吳某發生效力。另外,本案所涉借貸關系發生在吳某與劉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吳某借款用于生意周轉,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認定該債務沒有超出夫妻共同生產經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被告劉某應承擔共同返還責任,故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文章出處: 省高院宣傳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