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毒品也是違法行為,你知道嗎
發布時間:2019-03-05 訪問次數:12851
賭博欠債,運毒抵債,被告人鄒某因運輸毒品罪獲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萬元。
案情簡介
2017年9月下旬,被告人鄒某受他人邀約來到中緬邊境某城市,期間,鄒某因打牌欠下對方賭債無法歸還,對方提出讓鄒某向中國境內運輸毒品,以此來抵銷雙方賭債,并承諾另行支付鄒某報酬8000元,鄒某予以同意。
同年10月11日晚,鄒某采用吞服的方式將68小袋橡膠包裝毒品藏至體內,次日從中緬邊境出發,經打洛乘坐汽車從云南省勐海縣到達景洪市,后從西雙版納國際機場乘坐飛機到昆明,在昆明機場中轉飛機到達宜昌。12日21時,鄒某在宜昌三峽機場被公安民警查獲。10月13日,鄒某分三次將其吞服的68小袋橡膠包裝物品排出體外,公安機關對上述物品進行提取、稱重和取樣送檢。經檢驗,橡膠包裝內的物品均檢出海洛因成份,海洛因含量為64.08%,凈重274.87克。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鄒某在公安機關供述是為了抵銷賭債還能獲取報酬才同意以體內藏匿毒品的方式實施運輸毒品行為的,結合該毒品來源于知名的毒品產地云南省邊境、鄒某的閱歷,可以認定鄒某“應當知道”其實施的是運輸毒品行為,其主觀上是明知的。鄒某攜帶毒品從中緬邊境輾轉勐海縣、景洪市、昆明等地到達宜昌,已構成運輸毒品的犯罪既遂。被告人鄒某運輸毒品海洛因274.87克,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鄒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悔罪,系初犯,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什么是運輸毒品罪?
運輸毒品罪,是指采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國領域內將毒品從此地轉移到彼地的行為。
編輯: 張心怡 核稿: 陳群安
文章出處: 省高院宣傳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