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燈下的小姑娘
作者題記
4歲小女孩被扔社區“無家可歸”,是他們,還有她們,一次一次地,以其深邃的洞察力、不厭其煩的批評教育、實質性的化解,喚醒了孩子父母對家庭教育的重新認識——那是一種超越血緣、深入骨髓的司法責任與奉獻,是對未成年人無限可能的期許與呵護!
傍晚時分,落日余暉,華燈初上。
大冶市馨園社區居委會內,一個4歲的小女孩在社區路燈下張望。
“法官媽媽,爸媽是不是不要我了?”說著,小女孩哭了起來。
法官、書記員、社區工作人員連勸帶哄,將小女孩抱到空調室內。
小孩名叫樂樂(化名),已在這里呆了3天3夜。
這3天來,白天,樂樂在社區辦公樓內流連,婦聯同志、派出所民警、街道社區工作人員、法官、書記員輪流照看。晚上,就住在社區或派出所臨時搭建的“家”里。
本該去上幼兒園的孩子為什么會出現在社區?
孩子父母是誰?為什么對孩子不管不顧?
離婚的“包袱”
hey,小姑娘被拋棄!
6月20日,樂樂的母親周某向大冶法院起訴離婚。周某訴稱,2019年,她與被告金某登記結婚,同年7月生下女兒樂樂。婚后,被告多次出軌,對夫妻及家庭不忠誠,不知悔改,還將女兒上幼兒園的學費退回,夫妻感情徹底破裂。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孩子由被告撫養。
案件由東岳路“家事法庭”副庭長黃愛華承辦。還沒開庭,原告表示自己一個女人無法撫養孩子,便將小孩丟給樂樂的奶奶,樂樂的奶奶又以無生活經濟來源、還要帶其他孫子為由,將孩子送到社區。
一時間,4歲的小女孩“無家可歸”,成了誰都不要的“包袱”。
此舉引來社區居民憤怒“圍觀”,有人罵男方是“渣男”,也有人說女方不負責任,還有人說離婚中受傷的總是孩子。
無奈之下,社區選擇了報警,將孩子送到東風路派出所。
“不管婚姻出現什么問題,都不要拋棄孩子!你們涉嫌遺棄罪知道嗎?”東風路派出所所長李長進、副所長吳飛親自上門,給原、被告“施壓”,但無濟于事。
“家事法庭”法官、干警只好放下手中其他工作,一方面聯系原、被告接管孩子,但雙方均拒絕接管;另一方面與社區干部一起充當“臨時父母”,給予孩子悉心照料,以緩解家長遺棄行為給孩子造成的心理傷害。
與此同時,家事法庭與社區積極聯系婦聯、派出所、司法所、網格員等,一起將孩子送至被告父母家中,并對孩子親屬從人情、法律等方面釋法明理、批評教育,告知其遺棄孩子的法律后果。被告父母當面悔過,事后仍故技重施。
連日來,法庭、社區、派出所與當事人陷入了無休止的循環中,將孩子送來送去,問題始終得不到解決。
“開庭、調解時,被告不到庭,給他們講了很多道理,但是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辦了多年的民事案,口頭說不要孩子的有,真把孩子扔在社區不管的,還是第一次遇到。”黃愛華一臉無奈。
破碎的“童心”
哦,不要悲傷!
馨園社區擁擠的辦公室騰出一張書桌,這里成了樂樂臨時活動場所。工作人員到哪都帶著她。
社區書記羅莉說,樂樂很乖,但滿臉憂傷,眼淚好像總是擦不干,大家問啥,她就回答啥,雖然表達不是很清楚,但我們大都能聽懂。
在食堂吃飯的時候,樂樂總在旁邊放著“臨時媽媽”為她折的紙飛機、輪船,不知這些飛機、輪船何時能把她帶回父母身邊?
面對天真無邪的孩子,干警、社區工作人員給孩子找來零食,打開手機播放動畫片,安慰她不要著急,馬上會聯系到爸爸媽媽。誰知孩子父母失去蹤跡,音訊全無,爺爺奶奶拒不開門,姥姥姥爺拒絕接收。
傍晚時分,樂樂依然習慣在社區路燈下張望。
一天,二天,三天……當孩子不再流淚的時候,她的心已破碎!
幸福的童年可以治愈一生,不幸的童年卻要用一生來治愈!
說起樂樂,黃愛華忍不住流淚:樂樂家人應該用愛去治愈離異給孩子帶來的心靈創傷,并撫養她長大成人,而他們卻因一己私欲拋棄孩子,不僅傷了自己與孩子的情分,還可能會因遺棄行為站上被告席,最終迎接他們的將是法律的審判!
然而,樂樂又是幸運的,她有那么多“媽媽”“伯伯”“叔叔”“哥哥”和“姐姐”們。
當問她想不想回家時,樂樂說,“我不想回家,不喜歡他們!我喜歡伯伯、叔叔,還有法官媽媽,哥哥、姐姐,但是我想媽媽。”
樂樂口中的伯伯、叔叔、哥哥、姐姐,就是婦聯同志、派出所民警、街道社區干部、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等。
樂樂每天跟他們一起,同吃同住,他們成了臨時的“家人”。
法治的“燈塔”
啊,照亮你回家!
“孩子是無辜的,無論怎么宣判,都盡量讓孩子在一個好的環境中成長。可是判了,強行要一方帶,又會將矛盾丟給社會。”黃愛華在“判與不判”中徘徊,在“翻來覆去”中厘清思路。她深知,簡單的判決已無法徹底平息雙方當事人的糾葛。
為實質性化解糾紛,她和社區干部決定,邀請市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大冶法院關工委“五老工作室”調解能手郭燕出面調解。
6月29日,根據有關線索,東風路派出所將原告、被告強行帶至派出所。
聞訊后,郭燕立即向市婦聯報告,迅速啟動“1+N”多元解紛機制,邀請三級婦聯、司法所、街辦文明辦、社區調解能手趕赴派出所,組織現場調解。
“漠視生命、遺棄小孩的行為,既有悖于天理人倫,更觸犯了法律底線,于情于理于法,都應受到譴責,更會受到懲戒!”
“生而不養,枉為父母!遺棄小孩不僅是對孩子身體上的傷害,?更是對他們心理健康的極大破壞。”
“個個看了流淚,你們于心何忍!”?
調解員們輪番上陣,從法理、情理以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角度,對當事人進行了批評教育,告知其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職責和義務,將孩子遺棄在社區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涉嫌遺棄罪。
經過2個多小時的耐心勸說和教育,當事人深刻地認識到錯誤,表示痛改前非,善待自己的血親骨肉,妥善照顧孩子,切實承擔起作為父母應盡的撫養、教育責任。
在法院主持調解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同意與原告離婚。樂樂由原告撫養至成年,被告金某自2024年6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撫養費1000元至其成年;被告金某享有探視權,探視時間及探視方式由雙方自行協商。
在眾多伯伯、叔叔、媽媽、哥哥、姐姐的陪護下,“路燈下的小姑娘”終于回到了媽媽身邊。
為防止雙方怠于履行撫養義務,東岳路“家事”法庭向雙方當事人發出《家庭教育令》,要求當事人切實履行監護職責,為樂樂提供生活、健康、安全、教育等方面的保障,否則,視情節嚴重,予以訓誡、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日前,金某因遺棄行為被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