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迫兒子替父還債 行為違法被判返還
作者: 葉銀青 汪文玲/中國法院網 發布時間:2017-10-18 訪問次數:2943
通常說:“父債子還,天經地義”。但真的天經地義嗎?又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呢?近日,鄖西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不當得利糾紛,因被告樊某逼迫原告陳某替其父陳某某還債無法律依據,最終被法院依法判決返還陳某不當得利21900元。
原告陳某的父親陳某某欠被告樊某四萬元錢,長期未還。1月25日晚上,被告樊某電話聯系陳某某,催其還款,陳某某讓兒子陳某開車送自己去樊某家附近與樊某協商延期還款事宜。陳某將車開至指定廣場后,因陳某某與被告樊某的經濟糾紛未協商好,樊某糾集他人一起將陳某的轎車堵在廣場,聲稱不還錢不放車,陳某及其父親陳某某無奈棄車離開。次日上午,陳某報警亦未能解決。當晚,在樊某的逼迫下,陳某只好替父親償還了21900元,其余欠款重新出具了欠條,被扣車輛才得以放行。此后,陳某與樊某多次協商無果,遂訴至鄖西法院。
經審理,鄖西法院認為:被告樊某與原告父親陳某某存在合同糾紛,權利義務的主體是被告樊某和陳某某,被告應當通過合法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雖然原告陳某與陳某某是父子關系,但原告與被告之間沒有權利義務關系,原告對其父親的債務沒有償還義務,其父親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責任。被告讓原告為其父親償還債務無法律依據。原告是在自己車輛被堵,協商無果的情況下,支付了21900元,并非屬其自愿,被告自原告取得的款項屬不當得利,應當予以返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諫言:當權利受到侵害時,應通過合法的方式維權,切勿魯莽行事,否則不僅事與愿違,還將可能承擔違法的后果。
編輯: 林靜
文章出處: 中國法院網-湖北法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