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椒也有“身份證”?
湘江北上
有一處家喻戶曉的“美食寶地”
這就是左宗棠故里
——湘陰縣樟樹鎮
產自這里的樟樹港辣椒
松軟香辣、皮薄肉厚、椒香濃郁
受到眾多食客追捧
曾因賣出328元一斤轟動全國
樟樹港辣椒
是樟樹鎮獨有的地理標志
使其榮獲“辣椒小鎮”的美譽
然而,隨著消費者的日益追捧
許多普通辣椒假冒樟樹港辣椒
對該地理標志農產品造成困擾
近日,東湖高新區法院采用“雙重混淆標準”,審理了一起某辣椒產業協會訴武漢某蔬菜經營部侵犯“樟樹港辣椒”商標權案。將地理標志作為重要的知識產權,完善“土特產”商標保護,更好助力區域特色經濟發展,助力鄉村振興。
基本案情
為促進樟樹港辣椒的增值和品牌效應,原告某辣椒產業協會申請并注冊成為了第1105xxxx號“樟樹港辣椒及圖”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商標權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1類的辣椒(植物)。
2023年3月,某辣椒產業協會發現武漢某農貿店于樟樹港辣椒的休市期內,以普通辣椒假冒樟樹港辣椒進行銷售,侵害其對第1105xxxx號“樟樹港辣椒”注冊商標專用權,遂向東湖高新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承擔賠償責任。
東湖高新區法院受理此案后,被告武漢某蔬菜經營部辯稱店鋪售賣的辣椒不是樟樹港辣椒,對于樟樹港辣椒是否處于休市期也不知情,同時列舉數家其他網絡平臺以樟樹港辣椒命名進行銷售的行為。
后經法官向被告武漢某蔬菜經營部闡明此類銷售行為造成了消費者對產品同時產生“地域混淆”及“品質混淆”,侵害了地理標志權利人的權利和消費者的合理期待,被告遂認可了自身侵權行為。但由于該款辣椒的實際銷售額與原告某辣椒產業協會主張的經濟賠償損失相差過大,被告難以接受。
法官認為判斷被告侵權對原告所造成的實際損失,應當以侵權行為獲得利益為切入點,遂要求武漢某蔬菜經營部調取一年來美團上的年營業額及銷售單量,顯示該辣椒在美團上的年銷售單量只有130余單,平均每月只有十幾單甚至為零。
基于此,被告雖有侵權行為,但因侵權所獲利益以及對原告方造成的損害的后果有限。經本案調解員與原告多輪溝通,雙方同意調解賠償金額降低為5000元,并各承擔一半的訴訟費,最終案結事了。
法官說法
隨著國家對“三農”問題的重視以及對農業現代化發展的大力推進,與之相應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問題隨之大量浮現。
然而,由于目前我國對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侵權標準尚不明確,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混亂的認定標準。
東湖高新區法院采用“雙重混淆標準”,依據武漢某蔬菜經營部侵權行為,造成了公眾誤認為該商品來源于特定地域并具有特定品質產生“地域混淆”及“品質混淆”進行裁判,使得地理標志侵權判斷更具邏輯性和可操作性。
典型意義
打擊假冒商標行為以示范裁判推動地方特色產業發展
地理標志是重要的知識產權類型,是促進區域特色經濟發展的有效載體,是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重要資源。
“樟樹港辣椒”品牌價值高、市場知名度廣。該案中法院通過依法懲治故意攀附案涉商標美譽度的侵權行為,加大對地理標志產權的保護,有效發揮了《民法典》中對侵權行為懲戒、預防故意侵權的功能。
應用“雙重混淆標準”完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保護體系
基于地理標志具有雙重特征的屬性,相較于傳統商標權的“單一來源標準”,在判斷地理標志侵權行為時,采取“地域混淆”和“品質混淆”并行的判斷行為。
本案中,被告在平臺上使用“樟樹港辣椒”名稱銷售普通種類的辣椒,讓消費者誤以為被訴侵權標志所標識的商品來自于樟樹港,具有和地理標志產品相同的品質,因此應當構成侵權。
此種標準其一簡化了對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侵權判斷,其二有助于擴大商標權利人的禁用權范圍,使其能夠通過排他權的擴張來控制流通環節商品的品質。
綜合考量侵權要件合理界定賠償金額
該案件中對于侵權所獲利益、商標注冊方實際損失等因素全面考量。
此類案件商標注冊方通常是批量起訴,缺乏對具體個案中當事人實際售賣情況進行了解,索賠金額的確定也缺乏合理性。
根據被告美團平臺上的數據顯示該款辣椒實際銷量較低,雖已有生效判決可做參考,但調解金額仍有談判的空間。在充分考量案件所涉各類因素后,提出合理賠償方案平衡原被告雙方的利益,最終案件糾紛得以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