尷尬!同居分手賬算清
同居戀人之間
存在多次金錢轉賬
卻沒有充足證據(jù)證明
這些錢是借款
分手后
兩人因還錢問題對簿公堂
這些轉賬到底是不是借款?
法庭又將如何認定?
案情回顧
原告青青與被告小剛戀愛后開始同居,期間,雙方有多筆資金往來,小剛因償還個人債務向青青借款,并向青青出具欠條,載明小剛向青青借款10萬元。之后,兩人感情破裂分手,青青向小剛索要欠款無果,訴至法院。
雙方是否存在借貸關系?
庭審中,小剛辯稱,該欠條是情侶之間發(fā)生矛盾時為安撫青青被迫出具的,并非事實。
法院審查雙方的聊天記錄和轉賬明細后認為,小剛在聊天記錄中承認借錢是為了償還債務,而且出具過欠條,雙方存在借貸關系。關于借款數(shù)額問題,不能簡單按照借條和欠條金額做出認定。根據(jù)青青提供的證據(jù),可以認定青青出借給小剛6萬余元,故判決小剛應向青青償還借款本金6萬余元。
小剛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是借款還是共同開支?
二審時,小剛向二審法院提交了新的轉賬記錄,擬證明其向青青的轉賬金額多出6萬元,是償還的借款。針對該筆證據(jù),青青辯稱,以上轉賬系二人共同生活期間的日常開支,不是償還借款。
二審法院認為,二人同時存在同居關系和借貸關系,轉賬記錄只能證明雙方存在金錢往來,無法直接認定是用于共同生活開支還是借貸,因小剛無法對該轉賬已達成還款的合意進行舉證,法院不予采信。遂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成立需要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并有款項交付的事實。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它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jù)。
戀愛階段男女經(jīng)濟往來頻繁,形成了復雜的法律關系,大家一定要增強法律意識,戀愛、同居關系、基于信任未簽署借款協(xié)議或書面借據(jù)等均不能作為雙方之間的往來款就是借款的直接證據(jù),更不能替代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起到的證明作用。因此,請留存必要的借貸證據(jù),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