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群架致旁觀者死亡,如何定責?
打群架致旁觀者死亡,如何定責?近日,利川市法院審結了這樣一宗生命權糾紛案,且看法院如何判決。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李某甲的寵物狗被丁某踹了一腳,二人為此發生矛盾,隨后李某甲和丁某夫妻發生肢體沖突,李某甲女兒來尋找母親時,也加入抓扯之中。
本在鄰居家串門的向某聞聲而出,上前勸架時被4人波及,加入了“戰局”。
此時,外出散步的陳某、蒲某夫妻二人見有人打架,便站在鄰居楊某家門前口頭勸說。在5人沖突之中,向某因頭暈退出,待在蒲某身旁休息。其余4人推搡抱摔過程中,丁某被他人推倒時將陳某碰倒在地。陳某頭部摔傷,因“閉合性顱腦損傷中型,中樞性呼吸循環衰竭”死亡。公安機關對參與打架的5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審理認為
陳某家人對打架的5人及楊某提起訴訟,要求6人賠償損失。利川市法院經審理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向某在陳某倒地之前已退出斗毆,對陳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無證據表明楊某參與斗毆,楊某不承擔責任。
現場巷道寬約5米,丁某夫妻與李某甲母女打架斗毆,加之拉勸的人,足以造成他人正常活動空間狹窄,斗毆的人群在互相抓扯、躲避、移動的過程中,撞到、碰到正常活動中的他人的幾率極大,且在打架過程中,參與人員無法控制碰倒他人的力度、角度等,在此情況下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法院認定四被告實施了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
陳某系因丁某倒地時的碰撞而倒地致傷,但丁某是因為四被告的共同行為而碰倒陳某,此時的侵權行為不應歸責于丁某一人,故四被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遂依法判令丁某夫妻、李某甲母女4人對原告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決后,四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上級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與他人發生矛盾時,一定要克制情緒,暴力不會解決問題,只會讓問題更加復雜。退一步海闊天空,不要用一時沖動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另外,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都有可能會遇到各種不同形式的危險,切勿好奇心作祟,圍觀看熱鬧。要時刻保持警惕,不要使自己置身于危險、困境之中,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和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